甘肃,老人途经某山梁上时,发现3株野生红豆杉,遂用手拔出,装入自制的塑料背包内带回家种植。然而三年后,民警看到他家旁的红豆杉,认定老人已经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法院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判决。 (来源:红星新闻) 今年65岁的老李,住在甘肃陇南市文县的一个村里,因为陇南独特的气候、光照、土地资源和复杂多样的地貌,当地很多村民都致力于种植中草药。 老李也不例外,一生在这个四季分明的村子,过着种植药材的生活。 2020年,老李背着竹篓上山采药,偶然发现了几株生长旺盛的野生红豆杉。如果是普通的年轻人,也许就过错了,不知道这是什么树。 但和药材、植物打了一辈子交道的老李不同,他一眼就认出了红豆杉,还知道红豆杉具有极高的药用价值。 接着,老李起了将红豆杉移植回家的想法,他小心翼翼地拔出3株野生红豆杉,将其装入自制的塑料背包内带回家。 回到家后,老李将这3株野生红豆杉分别栽植在三个花盆中,摆放在正房靠东的台子上,并悉心照料,期待着它们茁壮成长。 三年后的一个下午,村里突然来了几位警察,说是在联合开展工作,其中有人认出了花盆中的红豆杉,并找到老李,对其进行询问。 老李一看这阵仗,有些被吓到了,如实交代了发现野生红豆杉,以及将其拔回家种植的事情。 1、红豆杉是一级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将红豆杉移植回家(非砍伐),属不属于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说的是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老李将野生红豆杉移植回家,没有砍伐、毁坏红豆杉,是否构成本罪? 答案是构成,采伐这个词语的含义主要是指采集和砍伐两个动作。砍伐的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采集的也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而且《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九条说了,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所以将红豆杉移植回家,属于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2、不认识红豆杉,只是觉得它好看,将其移植回家,是否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事情发生后,有网友提出,一个普通老百姓,如何知道啥几级野生保护植物,除了大熊猫,朱鹮,又如何知道啥几级野生保护动物? 对普通的老百姓,应该是重在宣传教育,而不是一概而论,重典刑罚。要因人而异,区别对待,重心而不是重刑。 刑法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定罪量刑,意思是说,在考虑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时,既要考虑其客观方面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也要考虑其主观上是否具有实施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 这里说的主观上是否具有实施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包含主观上要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在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有些植物普通百姓是分辨不出的,主观上不认识红豆杉,主观上也没有采伐红豆杉的故意,以为是普通植物,也要认定为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吗? 真不认识红豆杉,以为只是普通植物,当然不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但是,认不认识不是靠嘴说,在认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时,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也应包括“明知”。 刑法上的“明知”,既可以包括事实上的“明知”,也可以包括通过推定而得出的“应知”,老李是生活在山区多年的居民,其生活环境与成长背景决定了他比在此区域之外的其他人拥有更多的林业知识(包括林业法律知识)。 所以老李主观上是认识这是红豆杉的,也知道红豆杉很珍贵,可以推定其主观上对自己的采伐该树种行为应该属于国家保护的珍贵树木是有明知的主观。 对这种基于不确定的明知而故意实施的行为,可以按间接故意定为犯罪。 最终,法院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老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元,扣押在案的3株野生红豆杉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关注@蚂蚁说法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
请检方出示此棵红豆杉为野生的依据
检方如何证明这三棵在家种了几年的红豆杉是野生的呢?
只要想弄你,不缺理由的
就说是花鸟市场买的不就行了。人工种植的多的是!野生与人工种植的有区别吗?
法律这么多条普通老百姓那知道这么多!不知道的犯罪就该适应缓刑以教育为主,不该死板的执行
真的扯蛋
罚款1500才是重点
胡编乱造
值钱的东西都是国家的
这么宝贵的树,发现时马上就地正法老人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