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女演员孙菲菲晒出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在2010年曾经对其进行殴打的姚远被凤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对此很多人疑惑为何多年后才做出这样的处罚,又为什么仅仅拘留十日呢?
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女演员孙菲菲可能现在的年轻观众不是很熟悉了,大概十年前也是很红的一个艺人,我还是挺喜欢的,但她这个案子说简单不简单,说复杂也不复杂。
如果光说已知的案发经过,就是在2010年12月23日,她在一个叫《血色恋情》的剧组拍戏,被导演助理杨兆华和现场制片姚远给打了,后续虽然有传说是被打成重伤、脑震荡等等说法,但从公安机关的处罚看,应该是没有鉴定成轻伤以上,否则这就是刑事案件了。
但说简单又不简单,按照孙菲菲的说法, 她被打是有组织有预谋的,她说导演曾经当面承认是自己让打的,甚至有媒体报道其助理捡到过一个u盘,里边有制片人扬言要打她的证据,但这个u盘的真实性并没有经过司法机关的认定。
而按照剧组当时制片人金峰的说法,孙菲菲在片场老是指手画脚,随便叫停,又教人家演员怎么演戏,跟导演的助理吵起来了,u盘是被偷走的,这个说法好像不解决是否策划打她的问题。
具体是怎么回事儿我也不知道。而根据孙菲菲晒出的治安处罚决定书,当时这个导演助理杨兆华在2011年的4月被行政拘留7天,罚款200元。
当然这个时间也有点久,一般治安案件用这么长时间不多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通常是受理三十天内办理完成,重大疑难复杂延长三十天,但具体为什么这个案子用了这么久,我也没有查到公开回应,也不好说是不是超期了,这个原因我们后边说。
而孙菲菲晒出的最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那个现场制片姚远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有些人说是正义不会迟到,有人说这也太轻了,应该判刑。
那么为什么不是刑事处分呢?其实前边提了,恐怕是因为她伤情不够,或者没有及时做伤情鉴定,殴打他人如果没有轻伤以上就是治安案件,如果有轻伤以上才会定成故意伤害。
有人说是不是可以动用口袋罪寻衅滋事罪?这个罪名对殴打他人有一个限定,要求情节恶劣,两高对此有个司法解释,认为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等几种情况,才有可能达到情节恶劣,目前看没有符合的信息。
所以这个案子再怎么查也就还是治安案件,除非说有新的证据出现,公安机关改变定性,否则变化的可能性不大。
但这就说到,实际上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案件定性没有变化,除了仍然是治安案件,也还是认定为杨兆华和跟孙菲菲因琐事发生口角,没有提到所谓的受人指使或者预谋策划等信息,显然孙菲菲提出的这个有组织有预谋并没有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
而实际上2011年那个行政处罚书就已经认定了姚远打了孙菲菲,关于这部分事实认定一开始就是如此,所以这个案子没有什么大的变化,只不过是现在进行了处罚。
那么有人质疑这个姚远为什么现在被处罚,还有人质疑不是说治安处罚六个月为限么?
这是一个误会,我看之前还有人讨论说嫖娼之后六个月没找你是不是就没事了,这个不一定,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说的是六个月没发现的不处罚,比如说你嫖娼五个月二十八天的时候公安机关发现了,然后过几天来找你,虽然过了六个月,也是在期限内的。
这个案子很明确,2010年公安机关就发现了,所以这个条文并不会导致姚远可以逃过处罚。
但是为什么一直没有处罚呢?这个细节公安机关没有通报,最终肯定是以公安机关通报为准,但是有一种可能性是这个人一直没找到。
实际上最早的那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就写了,姚远是未找到。
那这种情况怎么办呢?刚才提到了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有三十天限制,但是有两个例外,一个是为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时间不算,另一个是如果违法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不算,这两个可以不受三十天限制。
所以前边我说为什么孙菲菲晒的第一个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好说是否超期,因为一是不知道孙菲菲鉴定用了多少时间,二是如果当时姚远就逃跑了,可能存在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决定的情况,那么这个期限就是符合的。
那可能有人会说了,这人逃跑不能网上追逃么?不好意思还是因为这是治安案件,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只有犯罪嫌疑人,也就是刑事案件才能网上追逃。
坦率说她这个案子找到了也就是行政拘留的事儿,最高也就拘留十五天,跟刑事案件是没法比的。
那有人可能要说了,这是不是公安机关没认真找呢?这话也不好这么说,首先她这个不是刑事案件,投入力量肯定不一样,这个也没毛病,也不是凤城市公安局规定的,其次就算是刑事案件,也有找了很多年没找到的,因为中国太大了。
劳荣枝用了多少年才找到的?你能说是公安机关没认真找么?这话也不好这么说。
当然具体是什么情况我这里只是一个分析供参考,最终还是要以公安机关发布为准。
根据孙菲菲的陈述,是11月6日突然收到凤城警方来电,说姚远已在北京被抓获,具体是凤城警方来人专门抓的,还是说北京警方配合抓的,是因为这个事儿专门抓的还是因为别的原因顺便处理了这个案子,现在也没有警方通报所以也没法确认,那么至少可以确认的是警方终于抓到姚某,就给行政拘留了,看时间应该大后天就结束了吧。
那可能有人该想了,我是不是以后有了治安处罚,我逃跑了就行了?
首先你逃跑成功的可能性有多少,现在毕竟技术监控侦查手段跟十年前不一样了,别回头没出去多远直接给你扣了,中间你为了逃跑反抗再给你弄成袭警罪就热闹了,其次你就为了一个治安案件逃跑,这有点不值当吧?
逮回来可能还得严惩,你看这个杨兆华拘留七天,到姚远就是拘留十天了,而且当年可能年轻还好说,现在年龄也上来了,牵挂也多了,影响也多了,为这么点事儿远走他乡不值当的。
那么后续这事儿会怎么发展呢?首先孙女士这么多年执着维权我是很佩服的,也很尊重她的坚持,但我个人看法是如果说治安处罚,可能到此就算告一段落了,毕竟也没有其他信息追究导演制片人的责任,未来变化空间不大。
其实如果事发三年内孙菲菲可以提民事索赔的,这个很多人有个误区,以为公安机关介入了就没有民事索赔的事儿了,其实治安案件只是行政执法,不涉及民事赔偿、道歉的问题,有的和解的情况会有道歉赔偿,如果没有和解公民可以单独起诉要求,而且不限于公安机关认定的治安违法人员,比如说当时起诉导演制片人也是可以的,当然具体能不能胜诉只能看证据情况,这个我没法判断。
但现在这个诉讼时效已经过了,这个途径是没有办法了。
至于追究刑事责任,恕我直言并不看好,因为刑法要疑罪从无,你打民事诉讼还能赌一个高度盖然性,也就是可能性高就行了,刑事案件门槛可就高多了,现在至少公开信息里没有论证导演制片人参与策划的铁证,更别说排除合理怀疑了,孙女士发的帖子里有很多是反问,恕我直言打官司从来都是打证据不是打逻辑,没人跟你玩推理游戏或者辩论游戏,所以我并不看好刑事追责。
当然你说你就图个道德谴责,那您只要在法律范围内就随便了。
以上就是我对女演员孙菲菲被打案新近行政处罚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里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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