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学生因呼吸性碱中毒需救治,拨打了120求助,万万没想到,值周女生(女学生舍友)和宿管阿姨看到3名120医护人员是男性,竟挡在门口,死活不让对方进入宿舍楼,事发后,学校未就此事给女生一个说法。教育部门一工作人员则回应称,“高校具有这个自主管理权。” (来源:极目新闻) 王同学是淄博某职业学院的学生,学校联系王同学,说学校要升本(科院校),怕影响不好,要求王同学把发的抖音删掉。 王同学妥协了,不愿意让自己的事情影响到学校,但她表示不会继续退步,希望学校能给她一个说法,而不是和稀泥。 事情的起因,是王同学在宿舍突然喘不上气来(呼吸性碱中毒),打了急救电话,接着浑身动不了。 然而,一个值周女同学竟挡在门口,死活不让120救护人员上来,并给宿管阿姨打电话,向宿管阿姨求救。 宿管阿姨赶到,夸奖这个值周的女同学做得好,然后与值周的女同学一起挡住120救护人员。 王同学说,她当时没办法自救,如果不是舍友帮忙,很难想象事情的结果,医生后来说她是呼吸性碱中毒。 事发后,学校工作人员表示,按规定,男生不允许进入女生宿舍楼,“宿舍管理是学工处负责管理。” 宿管阿姨和值周女学生是不是严格执行学校规定,不让任何男性进入女生宿舍,不会任何变通呢? 当然不是,比如男的维修工到宿舍维修,宿管阿姨和值周女学生不会阻拦。 法律怎么看待此事,宿管阿姨和值周女学生可以以有校规为由,拦住120救护人员不让他们进去吗? 首先,学校对在校学生有管理权,这是《教育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学校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 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是有限制的,并不是无限制的管理。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这一条说了很多内容,比如“以立德树人为根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虽然没有说是否可以限制120进入,但管理权给生命权让步,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其次,如果因为宿管阿姨的阻拦,造成损害后果,学校要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宿管阿姨阻拦120救护人员进入宿舍,是在执行校规校纪,属于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出了问题应该由学校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的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的: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后,一切规定都必须为生命让道,凡不让道者都应该给予严厉处罚,宿管阿姨今天敢拦120,明天就敢拦110。 现在有些人不管权力大小,只要在自己管辖区域,谁来也不好使,但是对于领导言听计从,这是没有是非观念的体现。
目前,学校发布情况通报,经治疗,该学生已恢复健康,经双方当面沟通后,目前已消除误解。
下一步,我们(学校)将引以为戒!
下次是这值日生和宿管需要急救了,到时候看看它们反对男急救员入宿舍吗?
憋死事小,被看事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