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男子上夜班,负责操作锅炉房,确保焚化炉的安全,可公司却发现男子上班时经常睡觉,有时候更是一晚上睡了9个小时。公司认为男子严重违反了公司规定,并且威胁到了公司的生产安全,要求男子收拾东西走人。男子不服:上夜班睡觉不是公司默认允许的行为吗?凭什么开除自己?他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双倍经济赔偿金,可法院却给出了不同看法。
(来源:荔枝新闻)
工友们聚在一起,说上夜班太难熬夜了,很辛苦,他们都不愿意上夜班,可赵森却是个例外,每次上完夜班,他还能神采奕奕的下班。
赵森的工作是操作锅炉,负责焚化炉的安全,平时要监控焚化炉的水温和水压,确保一切安全运行。
可赵森渐渐摸清了里面的门道,他认为只要一开始把程序设定好,没有故障和意外,焚化炉基本上是不会出现什么差错的。
一开始,他上夜班时,实在困得不行了,还只敢偷偷摸摸的眯一小会,而公司对于这种适当休息也是允许的。后来赵森见焚化炉整晚都没有出错,他的胆子愈发大了起来。
有时候,他一上班,查看完焚化炉的情况后,就找了个休息的地方,呼呼大睡,一睡就是好几个小时,到了次日下班前,补齐数据,就潇潇洒洒的打卡下班了。
渐渐的,公司也察觉到了不对劲,甚至有时候领导晚上巡查,也没有看到赵森工作的身影。
人事一查监控,发现赵森竟然在上夜班时,长期存在离开工作岗位和睡岗的行为,他每次睡觉的时间3小时到9小时不等。
公司认为:虽然赵森的工作看似轻松,但是监控数据非常重要,因为焚烧炉的水温和水压会影响到车间的生产安全,如果掉以轻心,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
人事找到赵森谈话,说因为他长期存在睡岗行为,属于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且还有非常大的安全生产隐患,公司决定跟赵森解除劳动合同,让赵森尽快办理一下离职手续。
赵森有些懵:自己上夜班时,确实睡觉了,但是上夜班睡觉不是公司默认允许的行为吗?并且不是自己一个人这么做的,凭什么就单单开除自己?
可公司方面却认为上夜班时,员工适当的休息,他们可以接受,但是整晚脱离工作岗位,这种情况公司是不允许的,赵森一睡就是9个小时,相当于整晚都不在工作岗位上,这是非常危险的行为。
赵森的工作,需要监控焚化炉的各项数据,及时发现和处理焚化炉的各种小故障和问题,保障焚化炉的安全运行,但是如果员工整晚睡觉,一旦发生事故,再来抢修,会造成非常大的安全隐患。
因此,公司对于赵森长期睡岗的行为是无法原谅的。
双方沟通未果,赵森只能收拾东西离开公司,但是他并不服气,他认为公司将自己开除,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他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未果后,又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了法庭。
1、赵森主张:公司将自己开除,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双倍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赵森认为自己上夜班时,存在睡觉行为,是公司默认允许的行为,自己并未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不应该将自己开除。
既然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应当向自己支付双倍经济赔偿金。
2、公司认为赵森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跑去睡觉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并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公司有权跟他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认为赵森的岗位特殊,需要实时监测焚化炉的各项数据,但是赵森却在上夜班时,擅自离开工作岗位3小时到9小时不等,多次脱岗,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公司有权依法跟他解除劳动关系。
3、法院的判决。
如果劳动者存在过失性行为,如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等,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跟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森多次上夜班时出现离开工作岗位和睡觉的情况,这种脱岗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司的规定,还直接威胁到了公司的生产安全,公司跟他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无需向赵森支付经济赔偿金,驳回了赵森的讼诉请求。
既然选择上班拿工资,那就需要踏踏实实工作,睡觉偷懒的行为是不可取的,一经发现,公司会严肃处理。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