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不在家,车却被过户卖掉,太奇葩了!”河南驻马店,一女子和丈夫外出旅游期间,名下的坦克300居然被朋友卖给了二手车商,更让人难以置信的是,过户时对方提供的身份证是假的,且存在明显的性别错误,二手车交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居然没有发现。 (来源:民生频道) 事情是这样的,秦女士拥有一辆令人瞩目的坦克 300,那是她全款购入的,车牌号 888,开在路上回头率超高。 10 月 24 号,秦女士和丈夫忙完店里的生意后,满心憧憬地踏上了前往拉萨的旅程。 而秦女士的坦克 300 则一直停放在店门口,却在他们出游期间被人擅自开走。 而开车之人竟是他们在车友群里认识的朋友。 这位“朋友”对他们的生活习惯可谓了如指掌,竟在未告知他们的情况下,大胆地进店拿走车钥匙,把车开走了。 说来也巧,秦女士和丈夫是偶然查看手机监控时发现了这一情况。 尽管心里有些不悦,但他们心地善良,觉得朋友可能有难言之隐,便没有责怪,也没选择报警。 可当他们试图联系这位朋友时,却发现朋友的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 时间来到 11 月 7 日,一件让他们再也无法淡定的事情发生了。 秦女士的爱人想着查查车最近有没有违规,便登录了交管软件。 这一看,他们顿时傻眼了,车辆的信息竟然消失得无影无踪,根本查不到车牌号。两人瞬间慌了神,便急忙四处寻找爱车。 经过几天的艰难寻找,终于有了消息,但这个消息却如同晴天霹雳。 他们的爱车竟然变成了别人的财产,原来在他们出去旅游的第五天,秦女士名下的坦克 300 就被过户到了一家二手车公司。 秦女士感觉天都要塌了,她愤怒不已。 于是,秦女士又同丈夫火急火燎地赶到车管所了解情况。 “为什么在当事人不在场、没有原件和委托书的情况下就能完成过户?”他们满心困惑。 然而,车管所工作人员的答复让他们更加震惊。工作人员表示,如今过户车辆和房子都不需要当事人在场,只要有交易凭证出现,就认定这件事是真实的,车主和过户人完成了交易,即车主同意了此事。 无奈之下,他们只好前往二手车公司寻找答案,迫切想知道当时究竟是谁办理的过户。 当二手车工作人员递给他们过户信息时,他们气得差点跳起来。要知道,当初买车登记人是秦女士,可过户信息上却是一名姓秦的男子。 “同志,我是女的,这个人和我有什么关系?我是女的啊!你们到底是怎么做事的?”秦女士怒不可遏。 秦女士的丈夫也大声质问:“一个男的一个女的都看不出来吗?”两人颤抖的声音显示出他们已经愤怒到了极点,他们认定是工作人员的失职,才让有心之人有机可乘。 可工作人员却一脸无所谓,甚至笑着解释:“我们只是负责办理,男的女的也不清楚。” 说完,工作人员拿出了当时办理时对方所提供的信息。令所有人没想到的是,其中竟然有委托书!签名和指纹盖章一应俱全。 秦女士彻底懵了,她人在拉萨,怎么可能有这些东西。 最后,秦女士报了案,警方表示,如果这个车辆定为偷盗,可以办理车辆的退档手续!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应如何评价此案呢? 1、首先,对于秦女士所谓的朋友而言,其行为很有可能涉嫌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该男子在未经秦女士允许的情况下,就私自开走她的车辆并进行售卖,其行为在客观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男子主观上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本案中男子在开走车辆并进行售卖的行为,明显有悖于常理,应当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嫌疑。 综上,男子很可能会受到相应的刑罚处罚。 2、车管所及二手公司同样存在相应的疏漏。 根据相关规定,车辆过户一般需要车主本人到场或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等文件。 而车管所表示过户车辆不需要当事人在场,只要有交易凭证出现就认定完成交易,这种做法存在问题。 二手车公司在办理过户时,也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对于明显存在问题的过户信息(如性别不符)没有进行核实,存在一定过错。 3、那么对于秦女士而言,其又是否可以拿回属于自己的车子呢? 《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涉案车辆登记在秦女士名下,其对车辆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其朋友未经同意擅自将车卖给二手车公司,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受让人受让时是善意,以合理价格转让,且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的除外 。 本案中,显然,二手车公司未严格审核,并非善意取得,秦女士有权追回。 对于秦女士而言,其可先报警,由警方立案侦查,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同时查找车辆下落。 随后,再通过民事诉讼,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二手车公司与朋友的过户行为无效,最终拿到车辆。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直接报警嘛,车是赃物,要退还的,[开怀大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