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挺有意思的事儿。
男女双方其实都是高学历人才。
结婚后两个人签订了婚内财产约定协议,虽然结婚,但是双方约定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两人在一块儿生了一个孩子。
男方要出国留学,这个时候男方的父母就过来照顾这个小孩儿。
期间公婆与这个女方发生了多次的剧烈矛盾。
于是公婆没有经过孩子妈妈的同意,把孩子带走了,去了非常远的地方。
他们没有告诉孩子妈妈孩子的联系方式。
经过几个月的寻找,孩子妈妈千里驱车找到了这个孩子所上的幼儿园,把孩子带走了。
然后两个人就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财产和抚养权。
虽然说这个小孩儿从出生一直是由妈妈和爷爷奶奶共同照顾。但是鉴于爷爷奶奶通过抢夺隐匿的方式将自己的孙子带走。虽说男女双方经济实力相当,但是孙女的抚养现状,跟随奶奶和爸爸是由男方这种比较过激的手段达成的,应该是列为比较负面的因素。有这个实施这个激进行为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所以说把抚养权判给了女方。
这女男女双方婚前婚内的一些夫妻共同财产,则按照了当初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约定的分割内容进行分割。
这个案子就很典型。
孩子抚养权得以保住。另外通过婚内夫妻财产协议对彼此的财产进行了固定。哪怕做出了离婚的意思,财产依旧是不受损害的。
也算是进入婚姻之后,亦能够善始善终出来,得以保全的经典案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