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宁波,一位名叫张明的男子对一位女子的声音产生了深深的迷恋,尤其是她喊出的“

睿慈趣事 2024-11-25 19:28:25

在浙江宁波,一位名叫张明的男子对一位女子的声音产生了深深的迷恋,尤其是她喊出的“哥哥”两字,让他甘愿为她一掷千金。为了这一声声的呼唤,他不仅花去了自己所有的积蓄,甚至不惜铤而走险,偷盗工厂的铜料,以换取更多的礼物和那熟悉的声音。 张明自从在社交平台上听到了那个女子的声音后,便如痴如醉。她的声音如同天籁,让他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温暖。他开始关注她的动态,倾听她的每一句话,每一个笑。随着时间的推移,他发现自己越来越依赖这种声音,甚至到了无法自拔的地步。 一天,他忍不住在平台上向她表白了自己的心意,没想到女子竟然答应了他,并称呼他为“哥哥”。张明欣喜若狂,从此,他成为了她的忠实粉丝,只要有空,就会在平台上给她送礼物,只为听到她那一声声的“哥哥”。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张明的积蓄渐渐耗尽。他的家人发现了他异常的消费行为,限制了他的开支。没有了礼物,张明感到无比失落,他的世界仿佛失去了色彩。他开始变得沉默寡言,整日郁郁寡欢。 一次偶然的机会,张明在为合作工厂送货时,发现工厂的铜料管理松懈。他心生邪念,决定趁机偷窃。他第一次偷了一块铜料,卖得的钱足够他再次在平台上给女子送礼物。尝到甜头的张明,从此陷入了盗窃的泥沼。 他偷了一次又一次,每一次都能获得不菲的赃款,每一次这些赃款都变成了平台上飘过的礼物。他的生活仿佛回到了正轨,他又能听到那熟悉的声音了。然而,纸终究包不住火,张明偷盗的行为被发现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首先,张明与女子之间并没有构成合法的合同关系。《民法典》第509条规定的合同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为实现一定目的而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而在本案中,张明与女子之间的约定,明显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不构成合同关系。 其次,张明的盗窃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张明盗窃的铜料价值260多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张明将面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此外,张明的家人在发现其异常消费行为后,采取了限制其开支的措施,这是合法的。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家庭成员有权对其他家庭成员进行合理的管理和约束。 经法院审理,张明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万元。同时,其盗窃所得赃款260多万元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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