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围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大曝光”行动,对“突出交通违法车辆”、“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高危风险企业”和“终生禁驾人员”等进行公布曝光,警示广大驾驶人和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法规,守法文明出行。
突出交通违法车辆。重点对全市3次以上交通违法未处理车辆7303辆,其中,重型货运车3552辆、营运车3659辆、危化品运输车87辆、公路客运车1辆、旅游客运车4辆。一次记12分的重点车辆17辆,其中,重型货运车、营运车16辆,旅游客运车1、营运车1辆。
通报了淄博盛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淄博皓海运输有限公司、淄博江湘建材有限公司等74家高危风险企业。
3起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案例一:2024年11月7日10时9分,李某驾驶鲁AB**76号(鲁Q5**6挂)重型半挂货车,顺博山区福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万福路路口处,先后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赵某某驾驶超载的鲁AN**11号(悬挂鲁Q5**6挂号牌)重型半挂货车、对向行驶至此的许某某驾驶的鲁CZ**12号轻型栏板货车相撞,当事人均系安全带未造成致命伤,许某某受伤,三方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中,李某驾驶超载的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许某某无事故责任。
案例二:2024年11月13日10时9分,申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KT***6小型汽车沿沂源县沂邳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车辆驶出路面与道路右侧的桥墩相撞,后又与沿沂邳线的由东向西行驶的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BT***0(鲁BJ***挂)号大型汽车相撞,造成申某某受伤,车辆、绿化树木、防护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申某某因正确使用安全带,虽车辆受损严重,人受轻伤。
事故中,申某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案例三:2024年5月21日12时29分,李某驾驶鲁CA***8号小型普通客车,顺周村区正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樊家村路口时超速行驶未注意观察道路交通情况,其车右前部与顺正阳路西侧的第一条机动车道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樊家村路口南侧中间金属护栏西侧停车后滞留的刘某未戴安全头盔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前部相撞,致刘某受伤及两车辆、金属护栏受损,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中,李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超速行驶,通过路口未减速慢行,观察情况不够的违法行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驾驶电动二轮车通过路口未让标志、标线规定优先方通行,未佩戴安全头盔,观察情况不够的违法行为,承担的次要责任。
1处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胶海线鲁村镇曹家庄村路段,曹家庄村出入口夜晚视线不良,行驶安全隐患大。淄博公安交警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途经此路段,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减速慢行,确保您的出行安全。
1名终生禁驾人员。王某涛因逃逸并构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新黄河客户端王跃海通讯员白继农马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