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男子是退休干部,有5个子女,原配去世后,男子又娶了二婚妻子,8年后,男子去

陈大大看世界 2024-11-24 23:56:59

湖南,男子是退休干部,有5个子女,原配去世后,男子又娶了二婚妻子,8年后,男子去世,5个儿女共出2000元给父亲办理丧事,而妻子花了4万,没想到,男子还有10多万抚恤金,5个儿女要求分割,继母拿出遗嘱,双方对簿公堂,法院判决让人意外。

(案例来源:湖南日报)

吴振华是某小镇的退休干部,原配妻子去世后,他一个人倍感孤独,每天独自守在空荡荡的房间里,他很渴望有个说话聊天的人。

虽然,吴振华有五个子女,但是,这几个孩子没事基本不怎么靠前。

2010年,吴振华认识了欧丽梅,两人很谈得来,有一种相见恨晚的感觉。

相处了一段时间,吴振华和欧丽梅再婚了,他觉得人必须得有一个伴儿,不然活着真没意思。

而他的五个儿女对他的再婚有的反对,有的不管,还有一个比较支持。

婚后,吴振华带着欧丽梅去了县城,两人租了个房子,过起了日子。

自从吴振华结完婚到了县城住后,就和这5个儿女很少有来往了。

就这样,吴振华和欧丽梅相濡以沫的过了8年,不曾想,在2018年,他生病住院了。

欧丽梅守在他身边悉心照料,端水喂药,洗洗涮涮,给他收拾的干干净净,还经常宽慰他。

而吴振华的5个孩子中,只有一个来医院看望父亲。

病入膏肓的吴振华心知肚明,自己病成这样了,孩子们没有照顾一天,知道指望不上他们。

于是,吴振华手写的一份遗书:我的一切私有资产,国家补发的全部工资,安埋费全归欧丽梅继承。

欧丽梅拿着遗书流下了难过的泪水,她看老伴开始交代后事了,不禁心里一阵阵的酸楚。

没多久,吴振华因病离世了。

吴振华的单位发放了一次性死亡抚恤金14万余元。

吴振华去世后,5个儿女出面来给父亲办理后事了,欧丽梅想着体体面面的给老伴送走,她一共花费了4万多。

而吴振华的5个儿女一共花了2000元。

剩下的其他丧葬费,从吴振华的抚恤金里出了37000多元。

丧事办完后,吴振华的抚恤金还剩下105000余元,一直存在吴振华的原单位。

没想到,吴振华的5个儿女开始研究怎么分割这些剩余的抚恤金了。

欧丽梅拿出了吴振华留下的遗嘱,说这些钱应该全部归自己。

5个子女哪里肯干,他们一致认为作为吴振华的子女,应该继承父亲的抚恤金。

欧丽梅却说,当初吴振华生病住院都是自己一个人在照顾,这期间没有一个儿女来照顾过其父亲的,怎么好意思要求继承遗产?

双方吵闹不休,最终闹上法院。

那么,从法律方面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1、吴振华的14万余元抚恤金属于遗产吗?

《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抚恤金不是死者生前所遗留下来的个人财产,而是,对死者家属的抚恤和补偿。

因此,抚恤金不属于遗产。

虽然,欧丽梅有吴振华留下的遗嘱,但是,抚恤金不属于遗产,法院不支持欧丽梅要求抚恤金全部归自己的诉求。

2、吴振华的5个子女要求继承父亲的抚恤金,可以吗?

《民法典》第1130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但是,它的分配原则一般参照《民法典》关于财产分配的原则分配。

本案中,吴振华原单位发放14余万抚恤金,其中有37000余元用于吴振华的丧葬费用,剩余105000余元。

而这105000余元应该由欧丽梅和吴振华的5个子女共同享有。

不过,吴振华和欧丽梅结婚8年多,一起生活,欧丽梅对吴振华也尽到了更多的抚养义务。

另外,欧丽梅也在吴振华生病住院期间,一直悉心照料,付出的也比较多。

但是,吴振华的5个子女在父亲在世时很少和父亲联系,在父亲生病时也没有照顾和探望。

而且,吴振华去世后,5个子女一共才花费2000元给父亲料理丧事,他们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应当少分。

法院考虑到,欧丽梅年纪大了,也没有收入来源,更需要经济支持,所以,欧丽梅应该多分抚恤金。

最终,法院判决:剩余105599元抚恤金,欧丽梅分配75599元;5个子女每人分配6000元。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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