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男子出差回来后,没有回公司,而是直接回了家。公司财务部门发现男子经常这

岁已暮聊社会 2024-11-22 17:19:19

江苏南京,男子出差回来后,没有回公司,而是直接回了家。公司财务部门发现男子经常这么干,把情况反映给公司。公司觉得男子的行为构成旷工,将其开除。男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结果公司被判支付赔偿金。公司不服,把男子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决!   (案例来源: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徐敬业出差回来后,感觉整个人都神清气爽了,早早就来到了公司,很快就投入到工作中。   可刚上班没多久,徐敬业就收到了人事发来的辞退通知。刚想要发火的徐敬业,却被辞退的理由逗笑了,他从来没见过哪个公司居然会以这样的理由辞退员工的。   徐敬业在3年前入职的这家公司,当初他相中了公司的发展前景,并没有在意工作性质需要经常出差这一点,爽快的就签订了合同。   他这个人老实,每次都是工作完成后就马上订票回来。可慢慢的他就发现,老员工们都是会在出差地逗留一晚,然后第二天再回来。   徐敬业不明白老员工为什么要这样做,后来机缘巧合下才知道,原来这样可以多报销一晚的费用,算是给自己放个假。   软件工程师的工作,的确是很辛苦,所以老员工们都会给自己找点福利。这样的行为在老板那里也没有受过批评,好像都是默认了的,于是徐敬业也开始学着做。   有了这样的办法,本来枯燥的出差却变得更加有盼头了,直到公司换了新财务之后,徐敬业的日子才不好过起来。   新财务发现了公司里很多人都这么干之后,就在报销的时候加了很多要求,以至于现在想要钻点空子都很难。   徐敬业就是第一批被财务针对的人,徐敬业很不服气,觉得大家都是这么做的,凭什么总是针对他,于是在一次出差后,他当天晚上因为太晚没有返程,而是第二天回来的。   但是徐敬业是在第二天上午就坐车返程,到达的时候才下午2点多,但徐敬业感觉身心疲惫,就直接回家了,第三天才去上班。   等他第三天去上班拿着单据找财务报销的时候,却被财务质问,为什么昨天没有回来上班?   徐敬业实在是不愿意去跟财务掰扯这些小事,态度蛮横的跟财务说:我给你什么你就报销什么,单据又没有虚假,你管我什么时候回来,老板都没说,你多什么嘴!   被徐敬业怼了一通,财务也不再言语。徐敬业以为自己赢了,殊不知财务却把这件事告诉了老板,老板也深知公司内部的风气不好,就拿徐敬业下手.   公司以徐敬业出差回来没有上班,而是回家为由,将其开除。   徐敬业不服,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和项目奖金,公司不服,又把徐敬业告上法庭。   1、 公司认为,徐敬业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是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不存在违约,拒绝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司认为徐敬业在出差后没有第一时间返回公司,而是第二天回程,并在回程后直接回了家,而不是回公司继续工作,违反了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   所以公司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对徐敬业做出开除处理,并不存在违约,无须进行赔偿。   2、 徐敬业认为,出差多日身体疲乏,在长时间坐车回程后,距离下班时间很近,不回公司而是回家是人之常情,不应被认定为旷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虽然徐敬业的工作性质就是需要长期出差,但出差后公司并未明确要求一定要回到公司述职。   在长时间乘坐交通工具造成的身体疲乏后,徐敬业选择回家,并未对公司造成严重的后果,不应该被认定为旷工。   且徐敬业也已经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结果也说公司应该给予赔偿,并支付该项目的奖金。   3、 法院这样判决:   公司认为徐敬业出差后没有回公司而是回家属于旷工行为,但却未及时告知徐敬业需要回到公司,所以公司不能以单方面的要求认定徐敬业旷工。   徐敬业除了未及时回公司,而是回了家以外,并未存在其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因此法院认为,公司辞退徐敬业属于违法解除。   法院做出判决,公司需要赔偿徐敬业5万元,并发放未发放的剩余项目奖金1万元。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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