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同事吹爆菊花能否向公司索赔”?北京房山,男子维护输油管道时,被同事用高压气枪从臀部吹入空气,入院治疗数月后,男子被鉴定为9级伤残,医疗费就花掉6万,事后男子向公司和同事索赔19万,公司却说这不算工伤,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苟元是土生土长的农村人,共有三兄弟姐妹,后在老家结婚成家,因家境贫穷,39岁时与妻子离异,婚生女跟着苟元生活,苟元为生计,从四川通江来到北京打工。 到北京后,苟元在一家管道维护公司上班,和小他22岁的史连是同事关系,事发当天,两人在房山区一仪表厂内的房顶上,对天然气管道进行除锈清理工作。 工作中使用的气动砂轮机、气压管、气泵等工具,均由C公司提供,当日上午11时许,苟元被史连用连通气泵的气压管从臀部吹入空气。 苟元感到腹痛、恶心,被送往北京燕化医院急诊,急诊病历记载现病史:患者半小时前被人用气压枪从肛门部打入空气,当时患者腹痛,恶心,急诊来诊。 后苟元住院治疗,经诊断,苟元结肠破裂,并于当日行剖腹探查术、肠粘连松解术、肠穿孔缝合术、结肠造瘘术、腹腔引流术,后于7月21日出院。 10月20日,苟元因结肠造瘘术后改变,再次到北京燕化医院住院治疗至11月6日,苟元上述2次住院共治疗36天,期间的医药费约6万元,均由C公司承担。 事后,苟元认为,自己在C公司施工时受伤,损失远不止6万元,遂将C公司、B公司、史连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97111元。 B公司、C公司辩称:1.苟元与公司没有雇佣关系,公司对其没有管理义务,其受伤不属于工伤范围,故其向公司主张赔偿于法无据。 2.苟元受伤是因史连的人为原因导致,并非工作当中致害,故史连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事故与公司无关。 案件审理过程中,苟元申请对其伤残等级及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进行鉴定,经鉴定,苟元结肠部分切除术后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为180日,营养期为150日,护理期为90日。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1.雇员工作过程中致人受伤的,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致的,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后可向雇员追偿。 所谓“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等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本案中,史连作为C公司的雇员,在对天然气管道进行除锈清理过程中,利用C公司提供的高压除锈工具,致同事苟元受伤。 事发时间为施工作业期间,事发地点为施工作业现场,事发时苟元、史连均在从事相应的雇佣活动,史连使用施工工具致苟元受伤,事发时各项因素均与雇佣活动紧密联系。 故史连致人损害的结果,与其从事的雇佣活动有内在联系,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因此,C公司作为史连的雇主,应当对苟元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史连具有重大过错。 史连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当预见作为高压除锈工具的压风管,压缩空气吹入人体,可能会造成人身损害的法律后果。 其对苟元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史连应当与C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公司承担后,可向史连追偿。 3.B公司也需承担责任。 B公司从石化公司手中,承包天然气长输管线外防腐隐患治理工程,具有相关资质,工程内容包括对设备、管线进行除锈、防腐刷漆等。 但B公司承包工程后,将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C公司,且其作为工程总包人,对涉案工程未充分履行审查、监管义务,因此,B公司应与C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苟元受伤的损失数额,根据相关证据、相应标准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一审法院确认应为152562元,并判决由B公司、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C公司不服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史连赔偿苟元各项损失152562元,并提出如下理由: 1.史连的行为涉及刑事犯罪,我公司曾申请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但一审法院未移送,显然违反了“先刑后民”的审判原则,属于程序违法。 2.本案为侵权纠纷,一审法院已查明实际侵权人为史连一人,我公司不是共同侵权人,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错误地适用建设施工合同的法律关系,且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认定我公司未履行监管义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3.苟元是在与史连休息期间,被史连将高压气管插入肛门受伤的,不是发生在施工作业期间,且二人当时也未从事相关雇佣工作,其受伤不属于工伤范围,也不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的法律关系。 4.即便我公司存在监管不力,也应当是次要的补充赔偿责任,而不是与史连和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对于上述上诉理由,二审法院均不认可,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此,你怎么看 法治的细节*1册
“被同事吹爆菊花能否向公司索赔”?北京房山,男子维护输油管道时,被同事用高压气枪
雪峰说法
2024-11-22 14:4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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