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谈女子被骑友发视频嘲讽后自杀#】#侮辱罪认定并非单纯以传播范围衡量#
近日,“厦门一女子被骑友发视频嘲讽后自杀,骑友因侮辱罪被判一年,称不知对方曾患精神疾病”一事引发众多关注。#涉事骑友回应女子被其嘲讽后自杀#
据红星新闻报道,因无端被删微信好友,厦门骑行爱好者曾某心生不满,在网上发布刘某骑车摔倒、打拳等视频嘲讽对方,配文带有“菜”“个子小小”“嘴硬”等字眼。2023年6月,在得知自己被刘某起诉后,曾某拒绝庭前调解,并最后一次发布刘某骑车摔倒的视频,配以不友好文字。两天后,刘某于厦门筼筜湖中溺亡。
2024年4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曾某的行为构成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某和刘某父母均对判决不服,当庭表示上诉。
11月18日,该案二审维持原判。在这起案件中,本案是否应由自诉转为公诉、上诉人曾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侮辱以及与被害人刘某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问题,是该案件的争议焦点。
二审法院认为,曾某针对刘某的骑行技术、身高、体型等,使用谩骂、嘲讽、侮辱刘某的言语,指向明确,具有利用网络随意贬损他人人格的意图。有多人在视频下发布“假精”“笨蛋”“又菜又爱玩”的评论,曾某附和嘲讽,进而导致刘某在周围的朋友圈中社会评价的降低,严重损害刘某名誉。此外在刘某先后向纪委投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曾某仍持续在网络上发布侮辱、讥讽刘某的言辞,导致刘某不堪其扰,最终精神崩溃而自杀。因此,曾某的行为符合刑法意义上的侮辱行为。
在因果关系层面,二审法院表示,刘某虽患有双相情感障碍,但在案的病历材料显示刘某最后一次因该病住院发生在2019年1月,此后均有定期开药,2023年1月9日及3月20日的门诊记录均显示刘某的状态好转。刘某在2023年的6月16日与好友的微信聊天中,发送曾某更改后的视频平台界面截图及所发的刘某视频下的部分评论截图,明确提到是曾某的行为导致其抑郁。
此外在曾某于2023年的6月16日再次嘲讽刘某后,刘某于2023年6月18日凌晨便投湖自杀,时间关联紧密。从刘某房内找到的其手写的字条(有“……花花(其母亲)我被曾某害死,一直在网络上辱骂我、阴阳怪气”“我以为我很坚强,可以战胜一切的”等字句),直接指明了刘某自杀的直接原因,其行为与刘某的自杀结果之间连贯一致,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明确。曾某的辩护人关于刘某系因患病及家庭、经济、考试等方面的压力诱发自杀的意见,或缺乏相关证据支持,或不足以阻断曾某行为与刘某自杀结果之间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向潇湘晨报记者分析道,侮辱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即当众或者利用能够使多人听到或看到的方式进行,但不要求发生在公共场所,也不要求被害人在场。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需达到情节严重,如手段恶劣、导致被害人自杀或精神失常、多次实施侮辱行为等。
曾某多次通过网络社交平台发布视频、图片和文字,公然对刘某进行嘲讽、侮辱,使用“菜”“矮”等字眼,致使刘某精神崩溃自杀,情节严重,侵犯了刘某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因此构成侮辱罪。
侮辱罪的认定只要求贬损他人人格被公然围观的可能性,并非单纯以传播范围来衡量,即使传播范围有限,但对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致使他人自杀,仍构成犯罪。
曾某虽表示不知道刘某是精神病人,但这对定罪没有影响,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明知被害人有精神疾病而故意刺激被害人,有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则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