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在大学城的 KTV 结识了一位陪酒女大学生,每月给她 8000 元的生活费,让她离开KTV,然而,女生却背着男子继续在 KTV 上班,还结识其他人。男子深感被欺骗,把女生告上法院要求还钱,法院会如何判决?(案例来自裁判文书网,模糊化处理) 男子表示,自己追求了半年也未确立恋爱关系,女生却称父母生病家里困难,前后花了自己 13 万余元。他曾报警被诈骗,女生给他出具了 4 万元的欠条照片。 男子觉得自己还有希望,就原谅了女生,还立即写收条,表示她的欠款已还清,其余的钱不再要了,并保证,以后无论两人关系如何,再给女生的转账,他也不会再要了。 随后,他被拉黑了,男子又觉得被欺骗,便拿着借条起诉女生。 女生则认为,这些钱是赠予而非借款,双方正在谈恋爱,自己是学生,男子自愿赠与生活费,无需归还。 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男子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就必须举证相应的借贷事实。 虽然女生出具了欠条,但男子也写了收条,还声称剩余的钱以及以后得转账都不要了,显然两人都没有借贷的意思,而且,男子是成年人,既然表明钱款都不再追要了,就应当知道其法律意义。 最终,一审驳回了男子的请求。男子不服上诉,再被驳回,两次起诉的诉讼费 6000 元也全部由男子承担。 那么,这是诈骗吗? 男子第一次报警时,真有可能立上诈骗案,但是,女生立即出具了欠条,男子选择认可,并且表示其余的钱都不要了,两人和好,这等于是明确双方是经济纠纷,自此以后男子再无控告诈骗的可能, 男子被拉黑后,又发觉被骗,只好拿着曾经的欠条,去法院提起诉讼,可是,女生称,男子书面表示不再找她要钱了,都是自愿转账,成年人的世界,收条承诺不是随便写写的,法院只能认可女生的主张,让男子败诉。 好了,关注吴律师,说点法律事,
几百元的买卖硬干成十几万,人才
舔狗不值得可怜[无奈吐舌]。况且女的拉黑你,不再要你的钱,已经算是有良心了,人家本来就是做KTV的。
劝小姐从良,拉良家下水
这女的书读的不错[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