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子都快结婚了,男友竟然意外离世,她哭的死去活来,没经男友80岁母亲同意,要走一碗骨灰留作纪念,男友母亲得知后勃然大怒,认为儿子事尸骨不全了,找上门跟女子索要,女子不给还指责男友母亲,是她害死自己儿子,直接把老人气进了医院,她出院后,愤怒的把女子告上法庭,索要5万元精神损失费,法院的判决出乎意料。
(来源:中国法院网官方账号)
吴大妈从堂侄子那里得知,儿子出车祸走了,当场就晕厥过去。
尤其是她听说,儿子开车时,正和他女友许丽娟打电话,她对这个女人的恨无以复加,她认为就是许丽娟把她儿子害死的。
儿子刘栋,是吴大妈的老来得子,一直是她的心尖,他从小听话长大孝顺。
可自从他跟许丽娟谈恋爱后,就不把她这个母亲放眼里了。
许丽娟性格外向,穿着时尚,花钱大手大脚,一看就不是踏实过日子的人,不符合吴大妈心目中传统儿媳妇的标准。
而且,许丽娟还有个弟弟,吴大妈怕她是扶弟魔,所以,儿子把许丽娟带回家,她爱搭不理,没给她笑脸。
在吴大妈眼里,儿子那么优秀,一定能找到一个更好的,而许丽娟无论品貌还是家世都一般,跟自己家门不当户不对。
所以,她不支持也不反对,就是不跟许丽娟父母见面,晾着他们,想把他们拖分手。
可他低估了儿子跟许丽娟的感情了,他们竟然决定谈婚论嫁,生米熟饭。
可许丽娟心里很不平衡,觉得自己没被婆家当回事,一肚子怨气。
刘栋出车祸时正开着车,许丽娟打来电话,跟他发泄情绪,刘栋这一分神,就出了事故,当场身亡。
许丽娟深爱刘栋,对他的死也很自责,又不敢去面对吴大妈。
而吴大妈年事已高,再加上丧子之痛让她悲痛欲绝,她就把儿子的身后事,委托给侄孙张科料理。
许丽娟找到张科,说出想取走一些刘栋骨灰用来缅怀的想法。
张科也很同情这对阴阳两隔的恋人,觉得这不是什么大事,不需要跟吴大妈请示,就自己做主同意了。
没想到,这事被吴大妈知道了,顿时火冒三丈,她觉得就是许丽娟害死自己儿子的,她还有脸要骨灰,假惺惺的给谁看?
她拿走儿子一部分骨灰,儿子刘栋尸骨不全了,影响自己对儿子的安葬和祭奠,她愤怒的找到许丽娟索要骨灰。
许丽娟也很生气,觉得吴大妈在儿子生前,就对他们的感情横插一脚,在儿子死后,还剥夺她缅怀爱人的权利。
两人没说几句,就情绪激动吵了起来,许丽娟口不择言,指责吴大妈害死了儿子,如果不是她干涉婚姻,她和刘栋可能都结婚了,他也不会出事。
吴大妈一听,急火攻心直接进了医院。自己痛失爱子,最后又被泼脏水,她咋受得了。
出院后,吴大妈直接把许丽娟告上法庭,索要5万精神损失费。
在她看来,许丽娟这么做,不符合公序良俗,严影响了她对于儿子的安葬和祭奠,给她带来了巨大的精神伤害。
但许丽娟认为,她取走骨灰,是经过张科允许的,如果吴大妈想要回,她可以返还骨灰,但一分钱都不赔偿。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许丽娟和吴大妈的纠纷呢?
1、许丽娟取走一部分骨灰,构成侵权吗?
《民法典》第994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骨灰作为死者遗体火化后的遗物,承载着死者的人格利益,和近亲属的情感价值。
许丽娟作为刘栋的女友,虽没结婚,但情感深厚,取走部分骨灰的行为主要出于缅怀目的,并没构成对刘栋骨灰的侮辱、破坏或非法利用。
吴大妈作为刘栋的母亲,虽然对许丽娟的行为感到愤怒,但许丽娟的行为,并没直接侵害吴大妈对刘栋骨灰的管理和祭奠权利。
2、许丽娟取走一部分骨灰,违反了公序良俗吗?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许丽娟取走部分骨灰的行为,虽然没经吴大妈同意,但并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主要是出于个人情感需要,并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从公序良俗的角度出发,许丽娟的行为并不构成违法或违背社会公德。
3、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吴大妈说许丽娟不经她允许,取走儿子部分骨灰,影响了她的安葬和祭奠,但没有提交证据。
法院认为,许丽娟取走骨灰,经过了张科的允许,虽然没经吴大妈同意,但并没违反殡葬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原则,而且,主要是出于个人情感需要。
许丽娟同意归还骨灰,不影响吴大妈收到骨灰后进行安排。也没产生无法进行祭奠的后果。
最终,法院驳回吴大妈的诉求。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