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贺州,公职人员因认为自家孩子被同小区的6岁男童欺负,上前扇了男童一巴掌。男童母亲找上门时,其还不承认。报警处理后,打人者被拘留12日并处500元罚款。但拘留期满后,打人者不仅拒绝道歉、赔偿医药费,还非常嚣张!
(来源:大皖新闻、百姓关注)
张女士与51岁男子江某同住一个小区。
11月4日18时许,张女士6岁儿子在小区玩耍时,因争抢玩具相互拉扯导致江某家的孩子摔倒在地上。江某发现后认为,自己的孩子受到了欺负,于是上前辱骂并扇了张女士儿子脸部一巴掌。
张女士得知后认为孩子之间的矛盾,大人不应该插手,更不能以大欺小,并因此上门去找江某理论。可江某却不承认对小孩动了手且拒绝道歉。
张女士看了小区监控并确认江某打了自己的儿子后,报了警。事后江某因此而被民警行政拘留。
张女士表示,江某是殡仪馆的副主任,态度很嚣张,现在既不愿意道歉也不愿意赔偿医药费。
张女士还表示,儿子被打后流了鼻血,而且,脸上的巴掌印非常明显,支付了近3千元医药费。
据殡仪馆工作人员回应称,江某一年前已经没有回来工作了,现在疑似是民政局的公职人员。
目前,江某的工作单位回应称,江某确为公职人员。正在配合处理此事之中。
1、作为一名父亲,看到自己的孩子摔倒在地上的心情可以理解。但父亲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要理智看待这件事。因为这是小孩之间的纠纷。
家长要做的是先了解事情发生的起因、经过。如果是自己的孩子有错在先,甚至要先教育自己的孩子。即便对方有错,找其家长讨要说法便是。
2、从法律上讲,任何原因都不能先动手打人,否则就构成违法,殴打未成年人还应当从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殴打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据此,公安机关对江某殴打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处12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
3、江某认为自己的孩子受伤是张女士的儿子造成的,可以向其讨要说法,甚至索要医药费,但不能动手打其儿子,否则,就是一码归一码!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简而言之,既然公安机关已经认定江某殴打了张女士的的儿子并造成其受到了损伤,因此,张女士带儿子去医院检查治疗的费用应由江某承担。
4、江某应该还会受到工作单位的处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17条明确规定,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本法第7条同时还规定,政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也就是说,由于公安机关已经确认江某有违法事实并对其行政处罚,那么工作单位就会根据其违法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对其作出相应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