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某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外省一民警和协警先是违规使用公安系统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后私自携带警服、手铐、执法记录仪等警用装备驾车来到浙江,将一企业家带走,意图以帮忙处理案件为由向该企业家索取财物。目前,法院已对该案进行审理,法院会怎么判? (来源:光明网) 据了解,杨某和占某是某省某县的民警和协警,两人关系很好,经常合作。2023年5月下旬,他们突发奇想,决定以帮忙处理案件为由向企业家索取财物。于是,两人携带警用装备,驾车前往浙江、江苏等地。然而,由于准备不够充分或运气不佳,这次行动并未得逞。 同年6月11日,杨某和占某再次出击。他们根据事先违规查询的公民个人信息,以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件为由,将企业家沈某从江苏的家中带走。这一行为不仅对沈某本人造成了极大的困扰,也对其所在的行业协会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在车辆行驶途中,杨某迫不及待地暗示沈某,称可以帮忙处理案件,但前提是需要钱来运作。然而,沈某并未立即否定,而是巧妙地虚与委蛇,最终趁二人不备在浙江某县境内跳车逃跑,并打电话报警获救。 这起事件引发了公众对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并从中牟利问题的关注。公安部曾三令五申,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不得插手、干预经济纠纷,更不得从中牟利。然而,一些基层公安机关仍违规操作,直接插手干预经济纠纷案件的处理,有的甚至强行收审、扣押一方当事人做人质,替另一方逼索款物;还有的按比例从争议金额中提成取利。这些行为都是严重违法的。 此外,对于跨省抓捕的问题,公安局办案虽然没有地域限制,但按照公安机关内部协作规定,跨省跨地区抓捕必须通报当地公安机关,争取当地的协助、配合。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出于其他目的实施跨省抓捕的警察并不会通知当地公安机关,以避免遭遇地方保护主义。 对于杨某和占某的案件,两人存在违规使用公安系统查询公民个人信息、私自携带警用装备抓捕企业家等违法行为。他们的行为涉嫌滥用职权罪,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最终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和七个月。两人均未上诉,自愿认罪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