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警察私带警用装备跨省抓人索财 传说中的远洋捕捞,一度以为是假的,典型、现实案例首次曝光。
江苏的企业被外省(非浙江)一个警察盯上,当作可以捕捞到猎物,百里迢迢开着警车带着警用工具赶到吴江,将企业家沈某带上警车,开离江苏,开到了浙江,万万没有想到,估计是没有上手拷,或者说沈老板似乎识作,愿意破财免灾,一度这看守的辅警放松了警惕,导致这个企业家在远离吴江区的德清县境内,跳车逃走。
吴江企业家报警了——注意,江苏企业家在浙江报警,浙江当地的公安机关而非企业家所在地江苏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个效率可能是赢得了时间,导致外省来捕捞的企业家没能跑出省,甚至没有开车跑回当地县公安局,导致直接在浙江境内就被抓了。
注意看第二个截图,抓了真警察的浙江公安局遇到难题———这不是假警察,这就不是招摇撞骗,就不算典型的敲诈。这个时候,德清县检察机关出马了,真正的高效率和真正的司法价值,两级检察机关依法确定了真警察的典型的敲诈行为,属于非典型的滥用职权罪。
这才抓了远洋捕捞的真警察杨某某,同一个县城的协警占某某。揭开了远洋捕捞的典型真相:这个外省外县的警察为了“谋取个人非法利益”,私自着警服,开警车,跑出省去抓捕敲诈外省的民营企业家。
那么明明是真警察,如何区别动机——是发现线索依法办案,还是谋取个人利益,这个在实践中似乎很难区分。这个检察院供稿的文章已经在这一重点节点上语焉不详。且慢,毕竟是检察院,仍留下法律为之区别的微小但简明的线索,就在这里:
两个字“违规”——外省外县的警察违规使用公安机关系统查询公民个人信息,这就是违法犯罪的起点。如果是发现线索,依法查询 ,办了办案的手续,那就不是远洋捕捞,而是跨省打击犯罪。
实施远洋捕捞的一个警察,一个协警,被抓了,刑拘,然后依法判了,一个判了八个月,一个判了七个月。估计是警察判了八个月,毕竟是主导犯罪,正式民警身份更恶劣,多了一个月。也有可能,协警主动发起犯罪意图,双方刑期差距不大。这个结果差别并不重要,刑拘、判刑,对于实施远洋捕捞者,已经是最大的震慑。
才七八个月?这个不算绑架吗?
原来有牌绑架敲诈勒索是很难定罪的
异地抓捕一般都是要通过当地公安机关进行的,但在更上级公安单位监督指导下指定进行异地抓捕是可以的。
怪不得有这么大的胆,犯罪成本太低了
遇到过4回银行卡涉诈的,都要求去异地配合,花了5000多路费让个朋友陪着去,屁用没有,根本不处理,估摸着要不是有带人过去就被扣住了。后面了解警察异地办事都必须经当地公安局配合,没配合的或者要求你去异地配合调查的都有问题。
这个企业家怕不是一般企业家吧[点赞]
逻辑写的乱七八糟的
知法犯法,判的太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