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道扬镳,两人约定:家里的3套房子归男方所有,女儿跟着女方生活,待女儿长大嫁

阿柯说社会 2024-11-18 16:38:45

夫妻分道扬镳,两人约定:家里的3套房子归男方所有,女儿跟着女方生活,待女儿长大嫁人后,男子将其中一套房给女儿。可万万没想到,2年后,男子却突然将房子卖给了他人,女儿要求父亲赔偿69万房款,父亲却说:房子没过户,我有权撤销赠与。可法院却给出不同看法。

(来源:现代快报)

林荷坐在客厅的沙发上,手里仅仅握着那一份离婚协议书,心中一片凄凉。

多年前,她和张大强相恋相识,并登记结婚,2008年,两人的女儿薇薇出生。孩子的到来,给家里带来了很多的欢声笑语。

可12年后,两人的日子却过不下去了,夫妻之间经常争吵。

2020年1月,两人决定离婚。

张大强却提出了一个非常苛刻的条件:离婚可以,但是家里的三套房子必须归自己所有。

林荷犹豫过,毕竟这三套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张大强挣得比自己多些,但是自己对家庭也付出许多,伺候公婆,照顾女儿,待女儿大些,也有出去工作挣钱养家。

即使自己不要,但是女儿的份额呢?自己没有权利给女儿做主说不要。

经过沟通,林荷表示:自己同意把家里的三套房子给张大强,女儿跟着自己居住生活,但是女儿成年后,张大强必须把其中的一套过户给女儿。

张大强略微一沉思:“等薇薇结婚嫁人后,我再把房子过户给她,如果你同意,我们签字离婚。”

林荷叹了一口气,拿起笔,在离婚协议书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两人10多年的感情,最终还是画上句号。

两人办好离婚登记后,林荷收拾东西,带着女儿,从家里搬了出去。

之后2年多的时间,林荷和张大强各自生活,互不打扰。

可2022年12月的一天,林荷刚下班回家,就接到了母亲的电话,母亲说:“小荷,我听邻居张姨说,张大强把留给薇薇的那套房子给卖了,你去问问怎么回事吧。”

林荷心中一惊:“他怎么敢呢?这套房子我们在离婚协议中已经写好给女儿的。”

挂断电话,林荷没有丝毫的犹豫,直接打电话联系了张大强,可张大强却理直气壮的表示:“这房子登记在我名下,我有权把自己的房子给卖了,这跟你和女儿都没有任何的关系。”

林荷瞬间暴怒:“这是给女儿的房产,你怎么好意思出尔反尔的,属于女儿的份额,你必须给我一分不少的还回来,不然我跟你没完。”

经过打听,林荷得知张大强把这套房子卖了69万元。她跟女儿多次找到张大强,希望他把这69万元赔给女儿。

可张大强却坚定的表示:“这房子登记在我名下,归我自己所有,在房子没有过户之前,我有权撤销赠与。”

双方协商无果后,林荷以女儿监护人的名义,将张大强告上了法庭,要求他弥补女儿的损失,将69万返还给女儿。

1、 林荷认为:两人离婚时,已经在离婚协议中写好,等带女儿结婚后,张大强应当把房子过户给女儿。

《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离婚协议书是有法律效力的,一旦签订,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应该根据这个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应该随意进行撤销。

因此,林荷认为张大强应当按照约定,把69万售房款全部给女儿。

2、 张大强却认为:房产没有过户,自己可以撤销赠与。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张大强认为在房产没有过户之前,自己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占有、处分等权益,因此,自己可以撤销赠与。

3、 法院审理后做出的判决,让张大强傻眼了。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院认为张大强和林荷离婚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两人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法律效力的。

离婚协议中,双方将房产赠与给女儿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和共同财产的分割,互为前提,互为结果,因此,不能单独撤销。

最终,法院判决:结合多方因素,酌情判定张大强赔偿薇薇损失60万元。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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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11-18 17:31

    这男的真够丢男人的脸的!

  • 2024-11-21 09:57

    为什么不是六十九万,约定了这个房子归女儿。这个房子的收益也应归女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