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烈士的坟墓在小学校内,对方不让家属去祭拜,结果家属只能打洞进去。后来校方回

沙僧说事 2024-11-13 14:08:22

许昌,烈士的坟墓在小学校内,对方不让家属去祭拜,结果家属只能打洞进去。后来校方回应,他们是通过正常的渠道获得了这一片土地的使用权,在签合同的时候就说明了需要清坟,不过,这一座烈士坟墓可以留着打造教育基地,但旁边的其他坟头需要迁走。可是家属不同意,说当时签字的时候没有说过要迁坟,如果说了,他们就不会在土地出让的时候签字了,并且提出质疑:土地上的附属物不是需要补偿吗?他们并没有见到这一项的补偿条例,所以认为土地出让程序不合规。 素材来源于:我的视频 余先生的岳父是在37岁的时候牺牲的,是一名烈士,就葬在自家的土地上。 不过后来镇上的一所小学想要扩建,所以就找到该村的村书记协商购买土地的事情。 最后,村书记也召集村民们说了此事,谈好了价格,签订了合同,并将村里的一些土地出让了出去。 而余先生葬有岳父的那片土地,也一并出让了,不过当时好像并没有说明要迁坟,所以他们并没有做这方面的心理准备。 可是随着学校的扩建,村里才说让大家赶紧把自家地里的坟迁走。 余先生他们这才知道要迁坟,要是这样的话,当时签的合同就有问题了,那么土地上的附属物是不是也需要赔偿呢? 但是,他们根本就没有看到这一项的补偿内容,所以拒绝迁坟。 可是学校是通过正规途径购买的土地,双方都已签字生效,并且镇上也给了学校一份承诺书,说会在2024年1月将土地上的坟全部清理。 于是,当余先生家属想去祭拜的时候,学校大门紧闭,不让他们进去。 随后,余先生他们就打洞进去,动静不小。最后,校方只得报警。 余先生说:“那可是我们的先辈,是烈士呀,你们在没说明情况的时候就让我们签字,最后却要我们迁走,这不合理。如果你们事先就说要迁走烈士的坟墓,我们可能都不会答应。” 但是村支书后来告诉大家,当时村民都签了字,至于后续才让他们迁坟,这也是正常流程,没有隐瞒什么。 后来学校也表示:“我们并不是要让他们把烈士的坟墓搬走,我们可以留下来作一个教育基地,但是旁边的其他七八个坟头必须迁走,要不然我一亩地花了四五十万,相当于是给他们买了一个墓地,这可不行啊,做事不能这样。” 后来镇上领导也派人下来协调处理此事,可是经过多次调解,都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现在土地是学校的了,学校也同意将烈士的坟墓留下来,其他的迁走,但是余先生他们就是不答应,事情还在僵持之中。 不过有专家提出来,沟通是首要的,如果做不通余先生他们的工作,那就补偿他们迁坟的款项,如果对方还是不愿意,那么就说明村里没有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需要把余先生所得的征收款退还给学校。 当然,事情还在进一步的协商当中,相信后续会得到妥善处理。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一、关于土地出让合同 《民法典》中合同编规定,合同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并未提及迁坟相关内容,对于余先生等村民而言,后续要求迁坟属于合同履行内容的重大变更。 学校和村镇方虽称有正常流程,但无法证明村民知晓并接受此变更的情况下,村民有权拒绝履行这一新增要求。 二、对于烈士墓的特殊情况 《英雄烈士保护法》明确规定,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供公众瞻仰、悼念英雄烈士,开展纪念教育活动,告慰先烈英灵。学校虽表示可将烈士墓留作教育基地,但限制家属祭拜的行为明显不当。 三、关于迁坟补偿问题 依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包括土地附着物等相关补偿。 若土地出让合同未明确迁坟补偿条款,而事实上存在迁坟需求,应当对村民给予相应补偿,村民要求补偿合理合法。如果补偿不到位,村民拒绝迁坟是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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