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对夫妻生育3个女儿,他们想生第4胎,怕自己年纪大,无法陪伴儿子长大,夫妻俩竟让20多岁的大女儿养弟弟,女儿哭着让父母不要生,她会养他们老的。不料父母一番话,却把她气得崩溃。
(信息来源:今日国土杂志)
被一个视频给震撼到了。
视频中,一个女孩在跟父母掰扯。
大概意思是,父母已经有了三个女儿,却还想生第四胎,他们知道自己年纪大,可能无法陪伴儿子长大,所以跟大女儿说,让她抚养弟弟。
女孩一再哀求父母不要再生第四胎:“我和妹妹都不开心,因为压抑在我们心头的事情太多了。你们不要孩子,我和妹妹不会让你们冻着,饿着。将来我们吃什么,你们就吃什么。我唯一的一个要求,你们安安分分的,不要想着再生第四胎。”
按理说,一个二十多岁的女孩能说出这样的话,做父母的应该很欣慰。他们会理解女儿的痛苦,不再坚持己见。
但父亲却只是劝女儿宽心,他们一定是要再生一个的。
女儿生气地说:你们这样子,我们怎么宽心?
父亲指责女儿:你别想把我跟你妈妈拆散。你不就是这半年给我转了点钱吗,只给三妹买了衣服,也没交过学费。
女孩怒了:“你们生孩子,我要交学费?”
在父女两拌嘴的过程中,妈妈不但没有出来平息纷争,反而无视女儿的伤心和痛苦,一再指责女儿不要多管闲事,这是他们夫妻的事,跟女儿无关。
真不懂这位母亲,既然你说跟女儿无关,那生出来的孩子自己养啊,为何要让大女儿养小弟弟?
从视频中可以看到,这是一个贫寒的家庭,敢情这些年,这两夫妻就顾着生孩子了,生下的孩子他们不想管,让大女儿买衣服还不够,还怪大女儿没有给小女儿交学费。
我们大概推算一下这对父母,大女儿已经二十多了,这对夫妻正常情况下也差不多四五十岁了,即便他们结婚早,也将近45岁了。如果此时他们再生第四胎,那这个小孩25岁时,他们已经七十岁了。
小孩子5岁,他们50岁。小孩子15岁,他们60岁,两个60岁的老年人,还有能力去工作,养活一个十几岁的吞金兽吗?
我们都知道,养一个孩子要花钱,这个家如此贫寒,只怕生了孩子,连买奶粉钱,也需要问女儿要的吧。
有这样的父母,也难怪女孩气得直哭。
对此,评论区有两种声音。
有人认为,父母把女孩养这么大,女孩应该报恩,养弟弟就是对父母的报答。
也有人说,这是道德绑架,谁生的孩子谁养,哪有指望姐姐养活弟弟的?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
1、这对夫妻想生第四胎,让大女儿抚养,是在推卸责任,更是道德绑架。女儿有权拒绝吗?
《民法典》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是法定义务,子女赡养老人,也同样是法定义务。
换言之,养育孩子,是做父母必须要尽到的责任和义务,可这对夫妻却想把抚养小儿子的重担让大女儿承担,他们想推卸自己责任,想道德绑架女儿的这种做法,对女儿很不公平。
面对父母这种强加给自己的义务,大女儿当然有权拒绝。
2、这对夫妻不管家庭实际情况,一味要生第四胎,不但没有做父母的承担,对其他三个子女也很不公平。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为人父母,应该对自己的孩子一视同仁,他们已经有了三个女儿。生孩子不只是给他生命,还要让孩子们享受到教育。可他们家的情况,女儿们读书成功的几率不会太大,如果猜测不错的话,即便孩子们能读进去,他们怕花钱也会让其中途辍学。
如果他们不想着生第四胎,而是趁着年轻出去干活,让三个女儿生活得更好,让读书的女儿享受更好的教育条件,这才是为人父母该尽到的职责。
可他们却一心想着生第四胎,他们也知道,自己将来无法照顾孩子,于是就妄想让大女儿帮他们照顾儿子。
他们的这种做法,对其他三个女儿不公平。
3、什么情况下,大女儿要承担起抚养,照顾弟弟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也就是说,除非父母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弟妹妹,做哥哥姐姐的有抚养义务。但这种情况下,长大后的弟弟妹妹,也对哥哥姐姐有抚养义务。
本案中,这对夫妻母亲还是中年,如果他们此时生下第四胎,大女儿是没有抚养义务的。可若是,当他们六十岁,或者身体有病不能劳动时,那大女儿是有义务抚养未成年的弟弟的。
这对夫妻有三个女儿,如果好好培养,他们老了,有享不完的福。可他们却要以这个年纪,去拼第四胎,把所有的压力都转嫁给女儿,真不知他们是怎么想的。
抚养子女是为人父母的义务,不是姐姐的义务,他们如果有本事生,就要自己养,如果没本事养,就趁早放弃生四胎的念头。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