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直想不明白,一些律师为啥罔顾事实和法律规定,在庭审时,明知经过第三方平台固定的电子证据,在没有证据反驳的情况下,证据的真实性是没有问题的。他们不认可证据“三性”是几个意思?
其实啊,这是丧失法律职业道德的做法。这些律师要么庭前根本没有了解案情、要么明知事实却不给当事人提醒案件存在法律风险,要么就是不认可“三性”为私下勾兑,间接使用“自由裁量权”,获取非法的诉讼利益。
不管怎么说,这种靠侥幸,耍小聪明的律师,有一个算一个,是不可信任的律师。
我一直想不明白,一些律师为啥罔顾事实和法律规定,在庭审时,明知经过第三方平台固定的电子证据,在没有证据反驳的情况下,证据的真实性是没有问题的。他们不认可证据“三性”是几个意思?
其实啊,这是丧失法律职业道德的做法。这些律师要么庭前根本没有了解案情、要么明知事实却不给当事人提醒案件存在法律风险,要么就是不认可“三性”为私下勾兑,间接使用“自由裁量权”,获取非法的诉讼利益。
不管怎么说,这种靠侥幸,耍小聪明的律师,有一个算一个,是不可信任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