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在父亲患病过世时,因身处国外无法及时赶回,没能送别父亲最后一程。结果弟弟在为父亲立碑时,就没有在墓碑上刻写姐姐的名字。女子发现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弟弟在墓碑上加刻她和她丈夫的名字,并赔偿精神损失费。网友:“墓碑不需要刻女儿名字,按照传统,女儿是外人!” (来源:上海松江法院) 赵小铭(化名)家有姐弟两人,赵小铭是姐姐,家里还有一个比她小几岁的弟弟。 因为家庭原因,赵小铭和弟弟赵某一直有矛盾,后来挣了钱,加上又向往国外的生活,赵小铭便和丈夫选择了定居国外,和弟弟很少有联络。 2021年,赵小铭父亲在上海患病过世,赵某通知了赵小铭后,赵小铭原本准备第一时间赶回送别父亲,但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赵小铭没能及时回国。 对此,赵某没有多说什么,单独为父亲操办丧事,立墓下葬。 等到赵小铭从国外赶回,父亲已经下葬了好长一段时间,赵小铭向弟弟问了墓地地址,第一时间带着鲜花和祭品来到了父亲的墓前。 然而,在祭拜途中,赵小铭震惊地发现,立碑人处只有弟弟及其妻子和儿子的名字,没有署上她的名字,更不要说她丈夫的名字了。 赵小铭感到前所未有的侮辱和痛心,她的眼泪不由自主地流了下来。 赵小铭无法接受这个事实,她立刻拨通了弟弟的电话。不料,弟弟竟理直气壮地说:“姐姐已经嫁出去了,按照传统风俗,父亲的墓碑上不能刻女儿的名字。” 赵小铭不认可,她以深感受辱,将弟弟诉至松江区人民法院,要求在墓碑上加刻她和她丈夫的名字,并要求弟弟赔偿精神损失。 法律怎么看这事,赵某根据风俗习惯,不在父亲的墓碑上刻姐姐的名字,是否有侵犯姐姐的一般人格权? 按照传统习俗,碑文署名只能署已故长辈男性后代的名字,女儿、女婿及其后代的名字不能刻在碑文中。女儿故去后,也不能与父母、兄弟安葬在一起,必须与婆家的故人安葬在一起。 理由是,女儿是婆婆家的成员,不是她自己家的家人。 这是不是意味着,弟弟的做法,没有违反《民法典》第八条规定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呢? 答案是否定的,这是封建思想!现在已经没有这种想法了,女儿女婿孙女都可以刻,老人是共同的家庭,女儿女婿都有缅怀老人的权利。 其次,弟弟侵犯了姐姐的一般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是一个总称,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弟弟不在父亲的墓碑上刻姐姐、姐夫的名字,侵犯的是一般人格权。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支持赵小铭的诉讼请求,判令弟弟赵某协助她在墓碑上加刻她及其丈夫的名字。 再次,关于赵小铭要求弟弟赔偿精神损失费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认为,弟弟没在父亲墓碑上刻赵小铭的名字,虽然侵犯了赵小铭的一般人格权,但并没给赵小铭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故法院以赵小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驳回该诉请。 #秋日生活打卡季# #父亲墓碑未刻女儿名字 姐弟对簿公堂# 关注@蚂蚁说法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
他老公是倒插门?估计是黑人,反正不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