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年轻漂亮的女生,面试总经理助理岗位时,竟然被招聘人员告知,不仅要陪领导应酬,还有陪领导睡觉、谈恋爱,女子提出质疑以后,对方竟然满不在乎的表示,不想去直接不来就可以了。那意思就是说,你不来,有的是人来。
女生晓乐(化名)没有料到,她仅仅是想找一份总经理助理的工作,就被社会狠狠的上了一课。
晓乐大学学的是文职类专业,她长相甜美、身材俱佳,找工作时有着天然的优势,但正因为如此,她也对工作有一定的要求。
她的理想工作就是担任行政助理,这样既能尽快的熟悉工作岗位,又能快速的提升自己的各项能力。
当天,她在招聘网站找工作时,发现一个总经理助理岗位,基础薪资是7000元,包括1500元的公积金,以及年底的奖金。
“需要陪领导出去应酬。”晓乐觉得能接受这个条件,也就想要试一试。
面试官对晓乐的条件很满意,觉得他能够胜任这份工作,可就在晓乐做好入职的准备时,一位老板却和晓乐通过社交软件聊了起来。
对方不断的暗示晓乐,晓乐的性格各方面都挺好,处个对象也可以。
此时对方的心已经昭然若揭,晓乐也直接不藏着捏着,质问对方是不是要陪睡。看到晓乐这位痛快,老板还以为招到了合适的,却不想直接被晓乐曝光到了网上。
而面对网络的热议,公司却很随意的表示,直接不来就可以了。
有网友表示,为这位女生点赞!把很多丑陋公司的遮羞布给撕下来了!必须严厉惩治!
也有网友称,这就不是去不去的问题,是这种行为破坏了社会正常的公序良俗。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此事应该如何评价?
第一,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无论是公司招聘、还是晓乐找工作,都只是正常的民事行为,虽然公司这种暗示的行为,暂不构成违法犯罪,但已经违背了最基本的公序良俗,应当予以取缔。
第二,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本次事件中,对方显然是因为晓乐的性别,有了某种特殊的要求,显然是违背了上述法律规定。
第三,关于公司老板的行为是否构成性骚扰、猥亵的问题。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也就是说,如果认定公司老板存在上述行为的,那么其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更可能面临拘留的行政处罚。
个人认为,虽然说老板的这种行为极其可恶,但从现在曝光的行为来看,情节尚轻微,并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所以应当不构成民事侵权、行政违法。
但如果,晓乐明确予以拒绝的情况下,老板仍然不依不饶,那么就可能触犯上述规定。
最后,任何人、任何时候,都不要在法律的边缘疯狂试探,否则迟早会触犯法律,面临法律的严惩。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