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子通过平台接单上门替人按摩,那天,由于路上比较拥堵,她花了一个多小时

滨培看法 2024-11-07 20:20:33

浙江杭州,女子通过平台接单上门替人按摩,那天,由于路上比较拥堵,她花了一个多小时才到达客户家,后来客户给了她15 0元路费,可第二天客户就向平台投诉,说女子索要150元路费,结果女子不但被“停牌”,而且还被扣了一万多元钱,女子不服气,可平台却称:多次违约,顶格处罚!

(来源:1818黄金眼)

童女士是一名按摩技师,从今年的三四月份开始,她和杭州的一家“康悦到家”加盟商合作,通过平台接单,专门上门替人按摩,收益是平台结给她的,生意好的时候,一个月能赚一万多。

后来,另一家加盟商的老板想让童女士到他们那边做,还时不时发个红包给她。

童女士觉得这老板还挺大气的,如果过去那边做也许会赚得更多。

于是,做了大概4个月后,童女士就跳槽到了另一家加盟商那里。

可是最近,童女士却发现自己突然被“停牌”了,还分2次总共扣了她一万多,童女士气不过。就叫来了调解员。

按照童女士的说法,10月2号那天,她接到一单,由于正值国庆假期,路上比较拥堵,她花了1个多小时才到了客户家,客户觉得很抱歉,后来就给了她150元路费。

童女士立马向平台客服报备了此事,并给康悦一部徐总打去了电话。

没想到到了10月8号那天,徐总把童女士叫了去,说她擅自收取客户的小费,属于违约行为,要扣4000元钱。

童女士觉得小费和路费完全是两码事,她很生气,就和徐总吵了一架,谁知刚吵完架,童女士就被“停牌”了,已经无法接单,后来,她又发现总部又把她“停牌”了。

而到了10月17号和10月21号,童女士又分别被扣了7960.15元和3608.14元。

但平台法务却告诉调解员,童女士2号上门按摩,客户3号就跟平台投诉,说是她向客户索要150元路费,理由是客户耽误了她的时间。

加盟商随即就核实了一下情况,却发现童女士有多次违约记录,所以按照规定,对童女士进行了顶格处罚,并解除了合同,而她的总收益才8000多,都被平台扣掉了。

对此,童女士表示,她之前并没有违约行为,他们之所以说她多次违约,那是因为别的技师把她没有穿工作服的照片拍下传了上去,其实她每次都是在客户家楼道里换的工作服。

但平台觉得,不管是到客户家换工作服,还是工作时没换工作服,都是对本人安全的不负责,还影响到平台的声誉。

童女士想不通,扣的那3000多是什么?徐总帮自己刷过单,难道这算是还给他的?那也不应该这样扣啊,因为自己转过徐总2000元,还欠他1000多,但他还欠自己渠道费1500多。

虽然徐总说两人来往比较多,但却否认了童女士的说法,他说刷单的事他不清楚,他给童女士转过2000元,不过后来她又转回来了。

童女士始终认为,7000多的那一笔是没有理由扣她的,她表示,她决定向街道司法所反映情况。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1、童女士和平台签约后,通过平台接单按摩,她和平台之间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平台提供的是信息发布和交易撮合服务,而童女士则应在提供上门按摩服务的过程中,遵守双方的约定。

如果事实如平台所说,客户投诉童女士向其索要路费,且之前在上门服务时,童女士存在不穿工作服或者到达地点后再换工作服的情况。

而所有这些都是平台所不允许的,因此,童女士的行为已构成多次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而根据平台所制定的行为规范,如果属于多次违约,就要进行顶格处罚,罚金是15到30天的总收益,并解除合同。

因此,如果情况确如平台所说,那么,平台对童女士的处罚是合理合法的。

2、当然,如果童女士说的是事实,150元确实不是她向客户索要的,而是客户觉得抱歉自愿给她的,那就另当别论了。

不过,客户如果是自愿给的,那为何第二天又向平台投诉呢?因此,这种可能性还是非常小的。

至于为何童女士和徐总的说法不一致,那也许只有他们自己心里最清楚了,但不过私人的金钱来往,是不可能和平台扣款混在一起处理的。

作为一名按摩技师,要想走得远,最主要的还是应以诚信为本,任何的失信行为,都将成为前进路上的绊脚石。

对于这件事,你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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