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阳,一大爷养了一条小母狗,当小母狗处在发情期的时候,大爷带着小母狗外出遛弯

常常说说 2024-11-07 16:43:56

湖北襄阳,一大爷养了一条小母狗,当小母狗处在发情期的时候,大爷带着小母狗外出遛弯,专门去吸引一些公狗后将其带回家,让人无语的是,大爷竟然将带回去的公狗直接吃掉了。

据一名狗主人介绍,自己遛狗的时候发现狗不见了,于是便报了警,随后在监控中,发现自家的狗和一条黄色的田园犬走了,而黄色田园犬则跟着一名大爷一起回了家。

当找到这名大爷后,大爷却表示狗已经吃掉了,而且周围的邻居都知道大爷是一名惯犯,竟然带着发情期的小母狗到路上吸引公狗,然后带回家食用或者是卖掉,目前,大爷已经在派出所等待处理。

有人说,这个大爷懂法,如果遛狗牵绳,那么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了,所以,那些主动送上门来的公狗,不能说是大爷偷的。

还有人调侃说,这是动物界的“仙人跳”,不管任何动物,只要是好色,看样子都没有好下场。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大爷会面临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实际上,大爷带着母狗外出遛弯,其目的就是专门吸引公狗,随后带回家后将其吃掉,那么,大爷这种做法显然是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是否构成盗窃,还是要看有没有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财物的。

就本案来看,当狗主人在外遛狗,此时如果狗已经完全脱离狗主人的视线,那么毫无疑问,对狗主人而言,自己的狗算是遗失物了,此时,大爷将狗主人的狗吸引过来,随后带回去的,那么这属于一种侵占行为。

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所以,这些被大爷带回去的狗,如果价值超过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对此就属于侵占罪了,将会面临刑事处罚。

即便大爷不会面临侵占罪的处罚,但是,由于这些狗都是主人的财产,因此,大爷仍然要按照狗的价值进行赔偿。

而如果这些被带回去的公狗,本身并未脱离狗主人的视线,那么,大爷将其带回去的行为,则会构成盗窃罪。

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也就是说,只要是盗窃数额较大,或者是多次盗窃的,那么就会构成这个罪名,将会承担刑事责任。

不得不说,这样的做法太过于新奇,竟然以发情期的母狗为诱饵,带回去那些有“想法”的公狗,最终这些公狗都成了大爷的盘中餐,不过,这样的行为,还是有可能成立犯罪的。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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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11-07 23:18

    应该是城乡结合部,偏农村的那种地方。农村有几个天天栓绳的?那还看啥家护啥院?

    眼见为虚 回复:
    是的,我们乡下养狗基本不会栓绳,栓绳是对狗狗的折磨,我家以前就养过一条土狗,养了十来年,狗狗很有分寸,来了陌生人会叫几声,看到人出来了就走开了,一般就在家后面的土丘上呆着,不咬鸡,不偷吃(有次吃鸡蛋被我爸骂了几句,再也不吃了),不会接近陌生人,农村的狗咬人的都会被打死
  • 2024-11-08 01:27

    仙人跳,不对,仙狗跳[哭笑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