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一女子找了一份月嫂的工作,平时的时候,雇主只有给钱或者送奶粉的露个面,然而,时间仅仅过去了两个月,雇主却突然消失不见了,更过分的是,房东又跑了过来让女子和孩子离开,理由是没有支付租金,于是女子做了一个决定让人感慨不已。
黄女士已经47岁了,俩女儿也已经成年,为了将来给女儿攒嫁妆,于是便找了一份月嫂的工作,一个月的工资是6000元。
平时的时候,雇主不在家居住,只有黄女士和一个一岁的宝宝住在一起,雇主只有在给工资或者是送奶粉尿不湿的时候露个面。
然而,才工作了俩月,雇主就联系不上了,更让人无语的是,房东又找上了门,要求黄女士离开,理由是没有支付租金。
无奈,黄女士只能带着孩子离开了,毕竟黄女士生活也不宽裕,黄女士想要把孩子送去福利院,但是却又不忍心,于是,黄女士就带着孩子回了老家,这一带就是3年的时间。
虽然黄女士和孩子有了很深的感情,然而,毕竟为了孩子未来考虑,因为不是亲生父母,连幼儿园都办法接收,于是,黄女士只能通过多地警方帮忙,试图联系雇主。
结果,雇主当时因为犯罪被判刑,而且这个孩子和雇主也没有血缘关系,几经转辗,又联系到了孩子的生母,由于生母也在服刑,还有2年的刑期,于是黄女士又陷入了深深的矛盾。
其实,既然已经找到了孩子的生母,而且生母在服刑,没有抚养孩子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将孩子送养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因此,既然生母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即便在找不到生父的前提下,现在孩子在黄女士这里生活的很不错,其实从法律上是可行的。
由于黄女士是孩子的实际看护人,当雇主突然消失不见的时候,黄女士能做的,除了自己抚养之外,只能将其送往福利院等部门,而不能擅自遗弃,否则的话,就可能涉及到犯罪了。
同样,作为孩子的生父母,在入狱服刑之前,如果没有明确说明自己还有个孩子,导致孩子孤立无援情况下,最终挨饿去世的,那么父母也属于遗弃罪。
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人说,这两口子真的善良,可是问题养大了,孩子父母再来要回孩子的话,他们会更加失落。
实际上,黄女士和丈夫对孩子本身没有抚养的义务,而且,黄女士作为孩子的月嫂,实际上雇主还拖欠着工资的。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黄女士有权向孩子的亲生父母索要照顾孩子期间支出的必要费用,比如教育费、抚养费、生活费等各方面费用,而且,黄女士还有权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工资。
最后,不管怎么说,还是为黄女士这样的人点赞,也希望未来这个孩子也能被善待。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好人好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