糟心!浙江一女子,买了新房,正在装修,不料,一个陌生老人进房子里捡纸壳,却掉进地下室摔死了,老人家属将女子告上法庭,索赔76万,女子说:老人是偷着进来捡纸壳的。可老人家属却说,是女子公公让老人进屋捡纸壳的,法院判决让人意外。
(案例来源:法治天下)
黄娟一直在做生意,终于攒了点钱,在市区按揭贷款买了第一套房子。
她将一楼房屋装修成自己喜欢的样子,就差地下室还没装修好。
眼看着过两个月就能住了,可是,一场意外把她所有的欣喜都毁掉了。
2018年的元旦,黄娟大清早就去店里忙了,没一会儿,她的公公严磊给她打电话。
黄娟一开始没接到,过了一会,公公又打了一遍。
黄娟接完电话,神色慌张的跑回了家。
到家后,眼前的一幕直接让黄娟傻了眼。
她家还没有装修完的地下室里,躺着一个老人,脑袋边上似乎还有一片血迹。
黄娟看着被吓傻了的公公,她焦急的问:打没打120?
公公连连点头结结巴巴的说,打了。
黄娟看着地下室躺着的老人,她心急如焚,又给120打了一遍电话:“你们快点,快点过来!”
后来,老人被送进了医院,黄娟跟着去了医院,用老人的手机联系了他的家人。
当老人的老伴和儿媳妇赶过来时,老人已经昏迷不醒,治疗6天后,老人去世了。
原来,这名老人是66岁的徐大爷,是一名清洁工,经常在工作之余,捡一些纸壳卖点零花钱。
让人没想到的是,他去黄娟家捡纸壳的时候,不小心摔下地下室了。
徐大爷去世了,两家人却为老人到底是怎么掉进地下室的吵了起来……
而后,徐家人将黄娟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76万余元。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都有充分的理由。
黄娟说,她不知道徐大爷是怎么跑到自己家的地下室的?
黄娟家的地下室高度2.2米,楼梯井口长、宽约1.6米,而地下室和一楼相连,属于一户人家。
屋内预留了楼梯井,而徐大爷就是从楼梯井掉进地下室的。
黄娟说:“他没经过我同意就进来,我不认识他,他跑到这里来干嘛,出事了又告我,我是有苦没地说啊!”
可是,徐家人却不这么认为,她们坚持说,是黄娟的公公让徐大爷进去捡纸壳的。
徐大爷的儿媳一口咬定:“黄娟的公公好心让徐大爷进去拿纸壳,当时他女儿就是这么讲的。”
儿媳还说,徐大爷为人本分,工作认真,平时会在公路上捡一些废品卖点小钱。
有时候,遇到小区装修,房屋主人也会叫他去收集纸壳。
而都是别人让他去,他才去,别人没有允许的,徐大爷从来不会乱拿。
对于徐大爷家属的说辞,黄娟表示不认同,
黄娟说,她自己开店,自己留着纸壳是要用的,没想过送人,也许徐大爷想要纸壳,公公也就是随口一说。
黄娟还说,就算公公同意徐大爷进屋捡纸壳,但是,也没有经过自己的同意,毕竟自己才是这房子的主人,所以,徐大爷是非法进入室内。
黄娟表示她和丈夫已经离婚了,公公严磊也只是前公公,当时前公公来帮忙抹水泥,可能让徐大爷进了屋,但他说了不算。
1、那么,徐大爷进入黄娟家,到底是非法进入,还是合法进入呢?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过法庭调查,严磊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里说:他看到我的纸板箱,问我还要不要?我说你要的话自己去拿。
法院认为徐大爷进入黄娟家,是经过她的公公同意的。
虽然,严磊是黄娟的前公公,但是,黄娟把房子钥匙给了严磊。
所以,法院认为在当时,严磊就是房屋的实际管理人。所以,徐大爷是合法进入房屋内。
2、徐大爷家属认为,黄娟的房屋装修没有设置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徐大爷家属认为,黄娟家明明有楼梯井,还2米多高,却没有设置安全提示,没有围上围栏,有安全隐患,应该承担责任。
但是,黄娟表示,楼梯井那里是买房时就有的,当时自己在楼梯井那里放了一条长条木凳,等于设置了安全设置。
3、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黄娟没有尽到安全保障和提示义务,楼梯井没有安全护栏,仅在楼梯井那里摆放一个长条凳。
这个长条凳只能防止一面的危险,但其他三面却空着,所以,存在安全隐患。
另外,徐大爷进入黄娟家,属于封闭私人场所,却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应当承担主要的义务。
法院对双方进行了调解。
最终:由黄娟赔偿徐大爷家属13万元,一次结清。
徐大爷家属同意撤诉。
徐家人觉得,徐大爷的老伴晚年没有了生活保障,他们要这76万赔偿,也是为了老人晚年有所依靠,最终,她们也认可了黄娟的赔偿。
对此事你怎么看呢?
冤大头!所以这世上好人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