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贵港,男子驾驶货车经过某路段后,接到了交警的电话通知,说其货车超高把某处的光缆和电线杆都挂碰断了,要求其接受处理。经过核实后,交警认定男子的行为构成肇事逃逸,依法处以罚款1150元,记13分。男子急了,说当时自己也不知道发生了事故,是无心之失。因此男子把交警告上法院,请求撤销处罚。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两级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却完全不同。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按照男子王广秋的说法,当时是凌晨时分,其经过事发路段,当时货车上拉的是一车桉树,之后就碰到了架空的光缆,桉树直接把光缆和电线杆拉倒,因为右前方正好有个大卡车经过,声音较大,自己也没注意到把光缆刮断,把电线杆刮倒的情况,就直接离开了。
不过到了早上,王广秋就接到了交警的电话,让其到交警大队接受询问。过程中王广秋坚称对碰撞到光缆和电线杆的事情不知情,但是交警还是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王广秋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及时报警,并驾车逃离现场。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对造成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12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对驾驶机动车载货高度超过规定的违法行为,罚款150元,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1分。以上共罚款1150元,记13分。
但王广秋却始终说,自己当晚对事故并不知情,也不是有意要离开现场。再说了,现在监控这么多,自己车上也有保险,完全没有必要离开,直接报警让保险赔偿即可,为何要逃逸呢。
于是王广秋就把交警告上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对其处罚决定。
法院经过事实认定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王广秋当晚发生事故后离开现场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本案中从现场情况来看,事发当时王广秋前方正好有一辆大车经过,刮到电线杆的声音有可能淹没在大车经过的声音里面,虽然当时王广秋有刹车和慢速通过的情形,致使王广秋轻信没有事故发生。
在这种情形下,应认定王广秋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驶离现场而不是交通肇事逃逸更符合行政法合理性原则。
况且王广秋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观上是没有逃逸的故意,客观上没有恶意逃逸的行为,在接到交警电话后第一时间接受了处理,没有主观逃避法律责任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因此,交警认定王广秋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的主要证据不足,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应予撤销。
判决后交警不服,立即提起了上诉,交警认为: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在实践中,有以下的几种情形可以认定为逃逸: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7.行为人离开事故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本案在事故发生时,王广秋曾立即刹车,明显减速几乎停车,足以证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生了事故。
此外发生事故时,车上的桉木有几根掉了下来,现场照明条件良好,从货车后视镜是可以看到这个情况的。
同时,事故发生过程中产生了较大的异常声音,还出现了闪光,王广秋作为驾驶员是可以发现的。
综上,王广秋驾驶货车出现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明显属于肇事逃逸。应依法对其进行处罚,请求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法庭应当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进行分析判断,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本案中从案发路段的监控视频可以看出,王广秋装载木材的高度明显超过了车厢顶部一米多,木材刮碰上空光缆后发出明显火光,并且四根木头掉落在地上,跳跃,发生刮碰后货车明显减速。
王广秋驾驶超高货车,已经构成了驾驶机动车载货高度,长度超过规定的违法行为,而且超高货车极易造成事故,是驾驶员应当意识到的基本常识。
结合事故发生的时间,现场照明以及事故发生后涉案货车明显减速等证据,足以认定王广秋当时知晓有事故发生。
王广秋在事故发生后虽然减慢车速,但并未停车报警,其行为构成了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交通违法行为。
交警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合理合法,并无不当。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应予撤销,驳回王广秋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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