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老人生前立下遗嘱,把全部遗产留给大女儿,4年后,小女儿趁老人病重,拿着存折,偷偷取走11万元存款,老人去世后,大女儿让妹妹返还11万,不料,妹妹却说:这些钱是母亲赠与我的。大女儿将妹妹告上法院,还拿出一份证据,这下妹妹傻眼了。
(案例来源:山东高法)
2022年8月,王凤莲重病在床,整个人昏昏沉沉的,她知道自己将不久于人世了。
这时,小女儿李兰去看望母亲,趁姐姐不在跟前,她特意打听母亲治病后,还剩多少钱了?
王凤莲本就病的稀里糊涂,她也没多想,就把存折拿出来,把密码告诉了李兰,让她去查一下存折里还剩多少钱了。
哪曾想,李兰拿着存折去查钱时候,得知存折里面还有11万元。
她动了小心思,想到母亲将不久于人世,那这个钱不如自己取了,谁先取了就归谁。
私心作祟,李兰偷偷将钱取走了。
她隐瞒了母亲和姐姐这件事,一直暗暗窃喜……
殊不知,李兰这一举动彻底断送了姐妹情谊。
原来,王凤莲和老李生了两个女儿,大女儿李红从小就懂事,很知道体贴父母。
而小女儿李兰有些任性,经常和父母对着干,心眼多,做事却眼高手低。
2003年老李去世了,只剩下母女三人相依为命。
从父亲去世之后,懂事李红开始承担起家里的一些大事小情,主动帮母亲分担家里的重担。
王凤莲对李红也很依赖,家里有什么事情,都和她商量,大女儿也是她的主心骨。
小女儿李兰却不一样,总有一腔抱负,想创业,不是要做生意,就是要搞个养殖,总是问老母亲借钱。
王凤莲劝小女儿踏踏实实找一份工作干,不要想着一口吃个胖子,可是李兰根本不听,这让她很头疼。
一次,王凤莲生病了,李红守在病床前照顾,端水喂药,跑前跑后,累的整个人瘦了一圈。
李兰却没有看过母亲一眼,也没问过一句,好不容易打个电话,还是问母亲借钱,这让王凤莲失望又伤心。
2018年1月,王凤莲找了律师,签了一份代书遗嘱,将全部遗产留给大女儿李红继承。
2022年12月,王凤莲离开了这个世界,李红为母亲办理了后事。
之后,李红按照遗嘱继承母亲留下的遗产,却发现母亲的存折里11万元被取走了。
她知道一定是妹妹李兰干的,便找她索要。
不料,李兰却一口咬定,这是母亲赠与自己的,不属于遗产里的份额。
李红非常气愤,特意找了家里的亲戚长辈来帮忙协商,想让李兰把钱还给自己。
然而,在亲戚的协商下,李兰开始耍无赖,不管大家怎么劝,她就是不还这11万块钱。
李红指责妹妹李兰:你趁着母亲病重,偷着把钱取走,你良心过得去吗?
没想到,李兰却说:这些钱是母亲赠与我的,再说,凭什么什么都给你啊?
李红见李兰执迷不悟,一怒之下将她起诉到法院,要求李兰返还11万元并支付利息。
1、李兰认为,这11万是母亲赠与自己的,不属于遗产范围内的范畴,应当视为母亲对遗嘱的变更。
《民法典》第1142条第2款规定:立遗嘱后,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内容的撤回。
李兰表示,这11万元是母亲赠与自己的,应该视为母亲对遗嘱的变更。
因此,这11万元不属于母亲遗嘱中的财产范畴,所以,不应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2、李红拿出一份证据,证明该11万元存款是李兰擅自取走,并没有得到母亲授权。
《民法典》第1123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李红提交一份录音,是亲戚在协商她和妹妹关于11万取款一事时录的。
李兰在录音里承认,自己取钱没有得到母亲王凤莲的授权。
面对录音证据,李兰承认,当时母亲只是让她帮忙查询存折余额,并没有让她把钱取走。
另外,李兰也拿不出证据证明母亲将这11万赠与了她。
3、法院作出判决
《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法院认为,王凤莲所立代书遗嘱,是她真实意思表示,有她亲笔签字,按的手印,而且,有两名律师见证、签名,其中有一名律师代书并签名。
另外,律师事务所也出具了遗嘱见证书。
法院认定,王凤莲的代书遗嘱是她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合法有效。
李兰对母亲的代书遗嘱有异议,却拿不出证据,法院不采纳她的主张。
最终,法院判决:李兰向姐姐李红支付11万元以及利息。
判决后,双方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你们怎么看待这件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