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儿子、儿媳买房时,问公婆借了24万,之后,小两口闹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儿媳一人,离婚后,公婆却让前儿媳还24万元欠款,前儿媳:凭啥让我还,你儿子也得一起还。公婆把儿媳告上法院,还拿出了证据,法院一审判儿媳还16万,前儿媳不服,二审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豫法阳光)
李雪和王辉结婚多年一直租房住,总是觉得不是自己家,缺少一种归属感。
当夫妻俩有点积蓄后,两人商量着在借点钱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
想买房子,谈何容易,两人虽然看中了一套房子,可是购房款却难住了两人,钱不够啊。
有时候,人一旦做了决定,就不想轻易的放弃,王辉和李雪打算借钱,也要把房子买下来。
王辉和李雪说:去我爸妈那借一些,应该也就差不多了,免得还得问外人张口。
于是,李雪和丈夫一起来到公婆家,和他们说了想借钱买房子的事情。
老两口听后,大力支持,还说买房子是正经事,正好两人有点积蓄,就帮他们一把。
然后,李雪和王辉问公婆借了24万元,还打了借条。
之后,李雪和王辉终于买了一套属于他们的房子,登记在两人名下。
然而,好日子没过多久,李雪和王辉却因为生活琐事吵到感情破裂,最终闹到离婚。
离婚时,李雪和王辉签了离婚协议,两人婚姻期间的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
而那套房子,虽然登记的是两个人的名字,但是,王辉放弃了所有权,房子归李雪一人所有。
协议中约定,离婚后,李雪如果需要过户,王辉必须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协议还约定了一条:这套房子的购房款以及房子产生的其他债务均由女方李雪承担。
两人离婚后,李雪的生活没有想象的那么平静。
王辉的父母多次找她要那24万购房欠款。
李雪有些反感,当初买房是她和王辉一起找公婆借了24万,凭啥离婚了让自己一个人还钱,要还王辉也得一起还,那都是夫妻共同债务。
公婆觉得李雪不讲道理,当初小两口一起找到头上,张口就要借24万买房,也是打了欠条的,现在房子归李雪了,她应该还所欠的购房款啊。
此后,公婆多次上门讨要欠款,李雪都以各种理由拒绝了。
王辉父母认为,儿子、儿媳不能因为离婚了,就不还当初借的24万块钱了,这可是他们多年积攒的养老钱。
无奈之下,王辉父母一纸诉状将李雪告上法院,要求李雪返还24万购房欠款。
没想到,审理过程中,李雪申请追加王辉为被告,她认为,这笔债务不应该由她一个人承担,王辉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经过审查,同意追加王辉为被告。
1、公婆拿出证据,证明李雪和王辉确实借了24万元购买房子。
《民法典》第679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李雪和王辉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公婆借款24元,并签署借条,同时还有转账记录。
这说明双方之间存在明确的借贷合意,因此,公婆拿出借条,以此证明这24万元属于借款。
所以,该借条合法有效,构成民间借贷关系。
2、王辉和李雪离婚时,协商好房子和债务的分配,那么,公婆还能要回24万欠款吗?
《民法典》第581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李雪和王辉签订离婚协议时约定,房子的购房款以及房子产生的其他债务均由女方承担。
这属于二人内部约定,对公婆没有约束力。
所以,公婆有权要求儿子、儿媳偿还债务,并不受他们离婚协议内容的影响。
3、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认为,24万的借款中,有证据证明其中16万支付了购房款,根据王辉、李雪《离婚协议》约定,这16万由李雪承担。
还剩下8万借款没有证据证明,是用于买房使用的,但确定是王辉和李雪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
法院认为,应该由王辉、李雪共同承担这8万元。
法院判决:16万债务由李雪偿还给公婆,而剩余8万债务由王辉、李雪共同偿还。
判决后,李雪不服,提出上诉,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呢?
人物均为化名
还算合理吧,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女方、因房子产生的债务也归女方,而借款24万其中16万用于收付款。
16万咋算的?用不了24万借那么多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