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佳木斯,女孩的老师在校外开辅导班,她没去补课,就被老师在学校穿小鞋,取绰号叫“母猪2号”,在全班同学面前羞辱她,她还受到其他学生的孤立霸凌,女孩哭着回了家,妈妈得知愤怒了,她一个举动,让老师追悔莫及。网友:刚开始以为是光明的灯塔,原来是强盗的火把。 (来源:长城新媒体) 这天,王亚萍正在厨房忙活,给即将放学的女儿做她爱吃的锅包肉。 夫妻俩下班,一个开车去接女儿放学,一个准备晚饭,分工明确。 他们的女儿彤彤读初中,乖巧聪明,夫妻俩同心协力望女成凤,她是家里的希望和盼头。 可奇怪的是,彤彤回到家闷闷不乐,脸上还有泪痕,王亚萍赶紧问丈夫咋了? 丈夫说,彤彤从学校出来就这么黑着脸,一路上一声不吭,怎么问都不吱声,看来不是和同学闹矛盾了,就是被老师批评了。 心肝宝贝不高兴,王亚萍饭都做不下去了,急忙去女儿房间问她发生了啥事? 现在校园霸凌这么严重,她怕女儿受欺负,她这么一问,彤彤彻底绷不住了,扑进妈妈怀里,失声痛哭。 在彤彤的哭诉里,王亚萍得知真相后,肺都气炸了。 原来,彤彤的班主任李老师,在校外开设了一个辅导班,许多同学都参加了。 彤彤因为这个科目成绩可以,学起来不吃力,她觉得没必要参加,不想给父母增加经济负担,所以就没没去补课。 这下子惹毛了李老师,她竟然给彤彤穿小鞋,不但处处刁难排挤她,竟然无底线到给她取了个“母猪2号”的绰号。 而且,李老师还当着全班同学的面这么叫她,进行羞辱,其他同学一看老师这么不待见彤彤,都开始孤立霸凌她。 彤彤幼小的心灵,承受不住老师的冷嘲热讽,同学的孤立疏离,整个人神情恍惚,哭的稀里哗啦。 王亚萍心疼得眼泪也噼里啪啦往下掉,她抚摸着彤彤的头,不停的安慰:彤彤,你是个好孩子,放心,有妈妈给你撑腰,咱们不怕。 她知道,这个时候,女儿需要的是支持和安慰。她做妈妈的不能方寸大乱。 晚上,夫妻俩失眠了,丈夫愤怒的要去找李老师算账,为女儿讨回公道。 但王亚萍觉得,那样太鲁莽了,她决定采取行动。她先是拨打了相关部门的举报电话,详细反映了李老师私自开设辅导班,并因学生没参加而对其进行侮辱的情况。 接着,她又在网上实名举报李老师,希望通过舆论的力量,让更多人关注这件事。 王亚萍不觉得自己做的过分,她只是做了很多家长想做又不敢做的事。 她只是彤彤的妈妈,是所有普通家长中的一员,她知道,自己的举动不仅保护了女儿,更可能为更多孩子创造一个更加公平、健康的学习环境。 这件事迅速发酵。教育局派来了调查组,经过一番调查取证,最终确认了李老师的违规行为,并决定给予她严肃的处分。 李老师追悔莫及,她没想到自己的行为会引发如此严重的后果。 她想找王亚萍和彤彤和解,但王亚萍拒绝了她的请求。 在她看来,这不是简单的道歉就能解决的问题,而是关乎教育公平,关乎孩子尊严的大事。 很简单,只要取消教师资格证和开除编制,能出现这种情况吗?这样的人必须要开除公职,作为一个教书育人的老师,最起码的师德都没有,怎么育人? 也有为李老师鸣不平的:看到那么多评论都在批评老师,我想分享一下自己的看法。在今天这个经济社会,一切向钱看齐的时代,老师也是社会的一份子,也有人情世故。老师也想要脸面,工资毕竟是有限的,怎么办?只能通过其他方式增加自己的收入。这个现象的发生,本质是风气的问题!不能光埋怨老师! 那么,彤彤的遭遇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呢? 1、李老师给彤彤取绰号,侵犯了彤彤的人格尊严。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李老师给彤彤取绰号,并在全班同学面前羞辱她,显然侵犯了彤彤的人格尊严。 相关部门有权对李老师的此类行为进行处分,如果情节严重,她甚至可能面临法律追究。 2、老师私自开辅导班构成违法。 《教育法》第75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如果发现有教师在校外私自开设辅导班,学生或家长可以向行政部门进行举报。 相关部门在接到举报后,会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3、李老师会受到什么处罚? 《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因此,李老师可能面临学校的行政处分或被解聘。如果情节严重到构成犯罪,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李老师私自开辅导班,并对彤 彤造成伤害这件事,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未成年人保护法
不应该侮辱孩子
该,为人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