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以置信!广东深圳,75岁老太太,在公交站台意外跌倒,眼见无人施以援手,老太太赶

博仑有意思 2024-11-03 22:08:55

难以置信!广东深圳,75岁老太太,在公交站台意外跌倒,眼见无人施以援手,老太太赶忙大声表明自己绝不讹诈他人。公交车司机留意到这一情况后,立马下车将老太太扶起并送往医院。待到老太儿子抵达,老太太不让司机离开,说是司机导致她摔倒的,甚至扬言等自己康复后要把司机杀掉,并且坚决不肯归还司机先行垫付的 2000 多元医药费。 (信息来源;西瓜视频) 王师傅一肚子的委屈,自己明明出于善意扶人,却遭赵老太母子冤枉,让他承担各类医疗花销。 这天,他如往常一般,把公交车停在站点,注视着乘客们逐一下车,头发花白、行动迟缓的赵老太慢慢地落在最后。 见到赵老太平安下了车,王师傅也放下心来,就在他打算启动车子时,通过后视镜看到赵老太踏上台阶时,脚步踉跄,整个人瞬间失衡,摔倒在地。 当时周围站着好些人,然而无人上前相助,王师傅看到这一幕,赶忙解开安全带,冲下车去。 而赵老太见无人扶她,大声呼喊:“我不会讹人的,帮帮我!” 王师傅拍下赵老太倒地的场景后,匆忙跑到她身旁,小心翼翼将她扶起,并关切询问她是否感觉不适? 赵老太说疼,王师傅毫不迟疑,安排好车上的乘客后,把赵老太送去了医院,还为她垫付了 2000 元。 等他处理完这些,准备回去继续工作时,赵老太却紧紧拉住他,说什么都不让他离开。 赵老太对自己的大儿子赵大说,是王师傅开车不稳,自己一只脚还没下来,他就开动车辆,才致使自己摔倒的。 王师傅呆住了,自己明明是在做好事,把赵老太扶起送医,怎么就变成了自己操作有误。 王师傅拿出当时拍摄的照片,解释说,是赵老太自己摔倒在地,自己只是好心帮扶。 可赵老太母子看过照片后,坚决认定:这只能表明赵老太摔倒在地,无法证明摔倒的缘由。 王师傅有口难辩,幸好自己在事发时报了警。 警方调取了路口的监控,查找到了事发时的情况。 从监控画面能够看到:王师傅把车停稳后,乘客陆续下车,赵老太走在最后,她顺利下了车,在从马路跨上台阶时,重心偏移,摔倒在地。 也就是说,赵老太是自己摔倒的,和王师傅毫无关系,王师傅是好心相助。 赵大看过视频后,表示:这个视频只能看到车外的情况,他要求王师傅提供车内的监控画面。 王师傅傻眼了,因为车内的监控视频是实时的,没有进行保存。 眼瞅着自己助人,却被人冤枉,王师傅只能无奈寻找证人,他在车上和事发的公交站牌张贴了寻人启事,寻找当时的目击者。 很快就有目击者现身,证明事发当天,是赵老太自己摔倒的。 王师傅总算放下心来,本以为这回赵老太母子会还自己清白。 可赵老太坚持说:“就是他弄的,等我好了,我要跟他没完,我这么大把年纪,怎么会骗人呢?我老人家不会说谎的。” 赵大也拒绝归还 2000 元医药费给王师傅。 王师傅无奈之下,向媒体求助,记者报道此事后,赵老太的小儿子看过视频后,给王师傅打来电话,感谢王师傅帮助自己母亲,并同意把 2000 元还给王师傅。 公交公司了解王师傅的事迹后,对他进行了表彰,给他奖励了 3000 元。 王师傅终于展露笑颜,回家让妻子给自己做了顿饺子,舒缓一下紧张的情绪。 从法律层面来讲,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1、赵老太母子声称:是王师傅操作失误,导致赵老太摔倒受伤的,赵老太母子需要承担举证义务。 《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明确指出:若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举证责任应由被救助人承担,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王师傅提供众多证据后,赵老太母子未能拿出证据证明:赵老太摔倒受伤,是由于王师傅操作不当所致,因此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2、赵老太母子虚构事实,污蔑王师傅,由此产生的费用,王师傅能够要求赵老太母子归还,如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 179 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赵老太母子虚构事实、恶意诬陷王师傅,王师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老太母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 3、好人条款激励助人为乐和见义勇为。 《民法典》第 184 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设立了“好人条款”,鼓励大家乐于助人、相互扶持,弘扬良好的社会风尚。 不过帮助他人,也不能盲目冲动,一定要在保障自身和他人安全的前提下施以援手,并在这个过程中,保存好证据,以防出现不必要的损失。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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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11-03 23:07

    怎么看?以后的人应该连站着看都不看[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