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某宾馆房间内,一男子与一女子发生了关系。男子离开房间后,女子火速打电话报警,称自己被男子侵犯。立案调查后,男子被抓获到案。到案之后,男子大呼冤枉。警方申请批捕男子时,检方发现男子可能被陷害了,遂将男子释放。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来源: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原来,女子兰某与男子郭某是男女朋友关系。
经过一段时间的蜜月期,兰某不想跟郭某继续,想放弃这段感情。
于是,兰某向郭某提出了分手。
不知道是因为郭某向兰某身上投入了太多感情,还是郭某为兰某付出了太多,郭某不同意跟兰某分手。
为了挽回这段感情,郭某从外地来到云和,专门跟兰某协商解决这个事情。
可话不投机半句多,两人就此争吵不休。即使民警介入调解,两人还是无法达成分手的一致意见。
在这僵持的过程中,兰某突然来了灵感:把郭某送进去,自己就可以完美脱身了。
不知出于什么心理,兰某没有把自己的前述想法暗藏起来,反而用微信把自己的想法告诉了别人。
就这样,兰某告诉他人的当晚,她带着自己的小儿子来到了郭某入住的宾馆。与郭某铺垫完感情后,两人在宾馆房间的床上发生了关系。
完事之后,郭某离开了宾馆,兰某立即拿出手机报警,继续下一步计划。
由于兰某言之凿凿,在没有见到郭某本人的情况下,警方受理了本案。
第二天,警方对兰某控诉郭某强奸一案立案侦查。
3天后,警方将郭某抓获,并对其刑事拘留。
7天之后,警方将材料移交给检方,申请检方批准对郭某的逮捕措施。
可在审查逮捕郭某的必要性时,检方发现了疑点,兰某极有可能在诬告陷害郭某。
意识到这一点后,检方没有批准警方申请的逮捕强制措施。
很快,兰某知道了自己诬告郭某的事情案发。
为了减轻罪责,她迅速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前述情况。
对于本案,法律上怎么评价呢?
我们认为,郭某被诬告侵犯兰某一案有幸被打住,有赖于办案机关注意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辩解。
只有这样,办案的过程中才能尽量避免出现冤假错案。当然,这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要求。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那兰某构成诬告陷害罪吗?
我们知道,该罪被规定在我国《刑法》第四章,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实施诬告陷害行为达到刑事追诉的标准要求诬告陷害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而按照司法实践中的标准,警方就行为人诬告的事实启动了立案及侦查程序,就足以扰乱了办案机关的工作秩序,影响了被诬告人的人身自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
所以,兰某在本案中构成诬告陷害罪,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经过审理,法院以诬告陷害罪判处兰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被告人兰某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其实,有什么纠纷还是应该遵循正常的纠纷解决途径,不应该采取这种违法犯罪的手段。
就像本案这种情况,如果双方真的在交往过程中有财产纠纷,双方应该起诉到法院解决。如果真的只是情感纠纷,郭某应该看开一点,毕竟强扭的瓜不甜,没有必要一直强求。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欢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