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男子在某武警部队服役,婚后6年无子,而男子却不幸得了不治之症,离世前留下遗嘱,把自己所有的财产都留给了自己的母亲。可妻子却表示他们夫妻恩爱,她不认可这份遗嘱,后经司法所多次调解无果后,婆婆将媳妇告上了法庭,要求依法分割儿子的遗产。法院怎么判?
(案件来源:今日说法)
小丽做梦都不会想到,和自己结婚才6年,还在武警部队服役的丈夫左彪,竟得了不治之症,永远地离开了她。
更让她难以接受的是,丈夫居然在离世前10天留下遗嘱,把他名下的房产、存款,自己部队发放的抚恤金和死亡附加保险金等通通都留给了他的母亲。
在小丽看来,自己和左彪虽然是相亲认识的,但两人很有眼缘,左彪人憨憨的,脾气很好,什么事都迁就自己,这么多年来,两人一直相处得非常融洽,可以说是夫妻恩爱。
而一直以来两家关系都不错,婆婆住院还是自己母亲陪护的。丈夫住院期间,自己每次去都会带上很多营养品,婆婆去的2次也都是自己陪她去的。
没想到丈夫出院的前几天却在医院立下了遗嘱,对此,小丽根本就不认可,她觉得那是丈夫病重时所写,说不定已意识模糊。
但在左香香眼里,小丽说的夫妻恩爱那是在说谎,她说两人恋爱谈了好多年,儿子却连小丽的手都没有拉过一下。
左香香还回忆说,儿子是29岁那年和小他3岁的小丽结的婚,记得儿子第二次探亲回来,自己见两人好像不太对劲,就问儿子是怎么回事,可儿子却回答说不要急,慢慢来。
对于生孩子的事,儿子肯定是有想法的,要不也不会在遗嘱中特别说明,他有意愿以母亲的名义抱养一个小孩,如果能成功抱养,那母亲就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
而对此,小丽却表示,生孩子这件事是他们夫妻俩的事,跟婆婆无关。她和丈夫之所以没有急着要孩子,就是想让丈夫能专心服役,多点积分,将来工作也能好点。
小丽要和婆婆分割丈夫遗产,可婆婆却认为儿子立有遗嘱,而且还是他亲笔所写,又录下了立遗嘱的整个过程,现场还有两位见证人,遗产应全部由自己继承。
后经当地司法所多次调解无果后,左香香把小丽给告了,要求依法分割儿子遗产。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
小丽收到法院的传票后,说丈夫还有一位继承人,那就是他的父亲朱根生,后法院将朱根生列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庭审中,小丽表示,自己和丈夫结婚6年,丈夫名下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此,处理左彪遗产时,应先去除属于自己的一份。
小丽还表示,自己不认同左彪立下的遗嘱,因为当时丈夫病重,遗嘱的内容并不是他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遗产应按法定顺序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故主张属于左彪遗产的一部分应由自己和公婆共同继承。
而左香香则诉称,自己去看望儿子时,两人都从未提到过关于继承遗产的事,因为两人都不愿让对方伤心,儿子立遗嘱这件事自己也是后来才知道的,立遗嘱时儿子意识清醒,这在视频中可以看出。
因此,遗嘱是儿子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故主张儿子遗产应全部由自己继承。
朱根生称,他不怀疑遗嘱的真实性,但儿子是他和妻子一起抚养长大的,儿子的遗产自己也有继承权,可这份遗嘱却剥夺了他作为继承人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经调查,左彪立遗嘱时没有任何干扰,思维清晰,遗嘱内容是他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遗嘱真实有效。
2、小丽和左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左彪所得的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医疗保险、职业年金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扣除属于小丽的一半后,剩下的才属于左彪的遗产。
而抚恤金不是遗产,是给死者亲人的抚慰金,因此,应由小丽、左香香和朱根生平分。
至于30万死亡保险金属于军人个人财产,应属于左彪遗产。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而朱根生已年满60岁,失去了劳动能力,因此必须为他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最后,法院判决左彪留存于部队的93.3万元,左香香支取46.3万元,小丽支取36.3万元,朱根生支取10.7万元,存款20万和房屋都由左香香继承,房贷也由左香香偿还。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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