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女士在浙江温州经营着一家装修公司,近期生意不太好。今年 5 月,一位客户在她的公司购买了价值超过 10 万元的家具,并通过银行卡转账支付了款项。然而,没过多久,赵女士的银行卡账户就被冻结了。 随后,赵女士接到了河南濮阳警方的电话,对方称这笔钱可能涉及赃款,要求她准备相关材料并配合调查。 起初,警方希望赵女士到河南做笔录,但赵女士表示自己很忙,无法前往,建议警方来温州做笔录。 让赵女士没想到的是,真的有两名民警从河南来到了温州,向她了解了货款的情况并做了笔录。 在此期间,一位姓付的民警联系赵女士,说他们没有办案经费,需要赵女士承担他们的出差费用,包括住宿和往返机票等,共计 2907 元。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这位民警还发了住宿发票、机票截图和人民警察证照片给赵女士。 赵女士看了之后,觉得不像有假,就转了 3000 元给对方。 赵女士的儿子知道这件事后,对民警的行为产生了怀疑。他发现发票抬头是他们单位的名字,觉得这种做法不合理,同时也怀疑对方可能有违纪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警办案经费应由政府财政部门承担,不得以任何理由让受害人或企业承担。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严禁收取“办案费”的通知》明确规定,各地公安机关不得向报案单位和当事人索要“办案费”,不得截留缴获的赃款作为办案经费或其他经费,也不得搞“办案提成”或以任何名目向报案公民、单位或当事人索要钱物。 对于民警在工作中吃拿卡要的行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二十条规定,将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如果将两名民警向赵女士索要 3000 元办案经费的行为认定为吃拿卡要,那么最高可给予记大过处分,但不能予以开除。 如果认定为索贿、受贿,则需要根据受贿金额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受贿金额在 3 万元至 20 万元之间的,视为数额较大,将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3000 元尚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还需要进一步调查两名民警是否收受了其他财物,才能确定是否以受贿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最后,濮阳公安局的一位队长表示,如果存在这种情况是不对的,做笔录不能收取任何费用,这是规定。 目前,民警已经全额退还了 3000 元,濮阳当地警方的相关人员也特意赶到温州,告知赵女士涉事付姓警察正在接受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