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男子是大货车司机,送货去北京期间,顺道去堂哥家聚餐,饮酒后留宿在堂哥家。次日上午,堂哥发现男子死亡。事后经鉴定,男子系猝死,不属于刑事案件。男子家属认为男子因工出差期间出的事,属于工伤,可人社局不予认定。家属一怒之下,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来源:山东高法)
邱云林是一名半挂车司机,平日里与同事一同驾驶着重型货车,穿梭在各大城市之间,运送货物。
2019年8月14日,他再次接到任务,这一次公司指派他和同事老王,将一批危化品从浙江衢州的一家公司送到北京房山一家公司。
由于路途遥远且责任重大,两人丝毫不敢懈怠,一路上小心翼翼地驾驶着。
终于,在8月15日的深夜,两人抵达了目的地。
但是当他们把车辆驶入危化品停车场后,因为当时已经太晚了,工人们都已经下班了,公司并没有安排人立马过来卸货。
邱云林和同事老王只能滞留在危化品停车场,打算先休息一晚,次日再做打算。
其实邱云林心中早有盘算,堂哥一家早年离开家乡,在北京定居生活,他从浙江出发时,就想去堂哥一家玩玩。但是因为任务没有完成,他也不敢离开停车场,贸然前往。
8月17日上午,跟同事沟通好后,邱云林离开停车场,前往堂哥家。到了堂兄家,邱云林受到了热情的接待。
餐桌上,菜肴香气四溢,兄弟俩边聊边吃,气氛温馨而融洽,邱云林还难得地喝了不少酒。当天晚上,堂哥一家见邱云林喝了酒,就让他在自己家住一晚再走。
可次日上午,堂哥一家见邱云林迟迟没有起床,感觉有些不对劲。推开房门进去后,发现邱云林已经没了气息,他们拨打了120,并报了警。
警方经过调查后出具了调查结论书。根据结论书认定:邱云林死前曾饮用过大量的酒,符合猝死,不排除胃内容物反流阻塞气道致其窒息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突如其来的噩耗让邱云林的家人陷入了深深的悲痛之中,他们无法接受这个残酷的事实。
强忍悲痛处理完邱云林的身后事后,邱云林的家属为他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
家属们认为邱云林是因工外出时出的事,邱云林的死亡符合工伤认定情节。
可当地人社部门核实情况后,认为邱云林是在因工出差期间,前往亲戚家留宿死亡,不符合工伤认定情形,不予认定为工伤。
家属不服,告上法庭,法院会如何审理判决呢?
1、家属认为邱云林因工外出期间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款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家属认为邱云林接到运输任务,将货物从浙江运到北京,这段时间属于因工出差,因此由此发生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2、人社局却认为:邱云林因工外出期间利用空余时间进行个人活动,与工作无关,不能认定为工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劳动者是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导致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
法院认为:邱云林在前往北京出差的途中,就已经计划前往自己堂哥家探望了。8月15日那天,两人到达目的地后,因为停车场的相关规定,两人无法外出,邱云林便跟自己留宿在停车场内。
8月17日,两人从停车场出来后,邱云林联系其堂哥,前往堂哥家聚餐、饮酒、留宿。邱云林的行为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利用空余时间进行的个人活动,与工作无关。
因此,邱云林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或视同公司的情形,不予认定为工伤。
一审判决后,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