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初二男生多次对同学说想要自杀,同学、老师都进行了劝说,老师还将这一情况告诉了男生的家长,谁料男生家长并没有当回事。一天男生放学离校后购买了一瓶农药喝下自杀,男生家长不愿意了,将学校连同卖农药的告上法庭,索要111万余元赔偿。法院这样判!(来源:红星新闻)
据悉,小李是某中学初二、走读生。父母常年在外打工,平时跟随爷爷奶奶生活。
去年下半年,小李因多次向同学提到想自杀。小李的同学劝说小李后,又将此事反映给班主任,班主任随后也对小李进行了劝说。
今年1月,小李在学校吞服了樟脑丸,小李的班主任得知后,第一时间将此事告诉给小李的奶奶,让小李奶奶将小李接回家中治疗。
2月,小李在家休息时,离家出走,小李的班主任知道后,还与小李的母亲通话,告诉小李的母亲小李曾在学校里多次提到想自杀,让小李的母亲多加关注。
结果,小李的母亲并没有当回事。
今年5月的一天上午,小李因为没有完成作业,且不好好写字,校长将其奶奶喊到自己的办公室,让小李回家好好写字、写完作业下午再来学校上课。
下午,小李到学校上课时,班主任见小李仍没有好好写字,写得乱七八糟,便再次联系了小李的奶奶。
小李的奶奶闻言,表示放学后自己不会再去接小李,让小李自己回家。
谁料,当天下午,小李放学独自离校后,跑到一农资经营部里购买了一瓶“敌草快”而后一饮而尽。
晚上上课时,小李的班主任发现小李没有正常到校,便联系了小李的奶奶,得知小李没有回家,小李的班主任又让小李的奶奶找找小李,但是小李的奶奶并没有。
随后不久,有人发现小李在河里泡着不断地拿头撞石头,而后报警,将小李送医治疗。可悲剧的是,小李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虽然经鉴定小李系服食农药自杀,但是,小李的父母难以释怀,认为如果小李不是在学校里受到了强烈的刺激就不会选择自杀,如果农资部老板没有向小李售卖剧毒农药,小李同样不会死亡,要求学校、农资部赔偿,未果后,一纸诉状将学校、农资部经营者告上法庭,索要111万余元赔偿。
面对小李父母的控诉,学校辩称,小李在学校里并未受到任何刺激,是走读生,事发当日也是正常离校、自行喝药自杀,与学校无关。事发后,学校还出于人道主义垫付了1.6万余元抢救费。
农资部经营辩称,按照常规流程,询问了小李购买农药的目的,告知了使用与注意事项,并建立了销售台账,自身也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当担责。
法院怎么判?
1、学校对小李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仅限于校内。
《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小李是在学校内死亡,且有证据表明学校存在教育、管理上的失职,学校毋庸置疑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本案中,小李系在离校后自杀,因而不能适用《民法典》第1200条的规定。
2、学校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小李的案件无法适用《民法典》第1200条的规定,但是如果有证据表明小李系受来自于学校的强烈刺激,进而自杀,亦可要求学校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小李的父母并没有拿出相关的证据,法院认为,被学校及老师要求完成作业,写好字,属于一个学生应完成的基本要求,并不属于强烈刺激行为。
综上,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3、农资部经营者需要担责。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0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经营者难以判明购买者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具体到本案,法院认为农药“敌草快”具有危险性,应属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之物。农资部经营者明知小李是未成年人,向小李销售农药“敌草快”存在过错,且与小李自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责任。
4、小李的父母也要担责。
《民法典》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法院认为,小李出现自杀的想法及倾向时,小李的父母、爷爷奶奶没有足够重视,并加以干预,才是酿成悲剧的主要原因。
综上,最终判决小李的父母对小李的死亡承担90%的责任,农资部经营者承担10%。
核定小李父母提出的各项合理诉求后,最终判决农资部经营者赔偿小李父母10.65万余元,驳回了小李父母的其他全部诉请。
这事你怎么看?注:图片来源网络
为什么不给父母判刑?90%责任,给他们各判个3年,以后他们就不会到处讹人了
那要是索赔1000万,还不是可以拿到100万?
没有担当的父母,需要执行死刑,可以保证国泰民安。
敌草快好像就是原来的百草枯
这父母是不是就想把儿子的命卖几个钱吧
喝完药又去河里撞石头?那到底是喝药死的还是撞石头死的?
索赔111万元是以什么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