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无天!”河南,一男子所在小区要求业主做窗户必须去指定商家,费用是1000元

马如侃社会 2024-10-30 15:33:11

“无法无天!”河南,一男子所在小区要求业主做窗户必须去指定商家,费用是1000元,但男子嫌贵,自行花费500元买了门窗。不料,男子进小区时,门窗遭到物业抢夺不让进,理由是,凡是业主封窗户的,业主须支付2000元押金和300元费用,而做窗户的商家则要支付1000元垃圾处理费,否则,不允许通行。男子气不过,报了警,物业等民警到了现场后,才放行。   (案例来源:抚州发布等,案情有调整)   张晨(化名)买了一套房,起初并未发现小区有什么不好,但住了一段时间后,听到小区业主对物业的评价不是太好。   张晨本以为,小区的物业是全体业主聘请的,本质上是全体业主的服务人员,再怎么不好,也不应该凌驾于业主之上,所以也没有当回事。   后来,张晨房子装修,恰好需要做个门窗,但听其他业主说,物业有要求,凡是业主封窗户,必须去物业指定的某个商家做窗户,费用是1000元。   但是,张晨打听了一下,发现很多做窗户的商家,大多数费用在500元左右,怎么样也不会到1000元,显然物业指定的商家的价格严重虚高。   张晨不想被坑,决定自行找个商家做门窗,花费了500元,但没想到,张晨此举得罪了物业,也因此差点大打出手。   张晨和商家约好时间后,带着商家和门窗去房子处装修,却不想,进门处遭到物业刁难。   物业见到张晨带的商家不是指定商家,当即将张晨带来的门窗夺走,还不让张晨及商家进门。   张晨一脸懵,上前和物业讲道理,但物业无动于衷,任由张晨如何好言相劝,强行将张晨等人拦在门外。   张晨很是生气,和物业吵了起来。物业没有认怂,而是让张晨交钱,包括2000元押金和300元费用,而商家也得交1000元垃圾处理费。   张晨以为自己听错了,再三确认,但物业告诉张晨,小区所有做门窗的业主都得按照这个规则执行。   张晨越想越气愤,认为物业这是“明抢”,要求物业拿出依据,但物业以这是内部规定搪塞,硬是不让进。   无奈,张晨报了警,而物业在警方到来前,始终很强硬,直至警方来了后,在警方调解下,物业才让张晨进入。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定呢?   1、物业人员到底是什么的身份?   结合《民法典》第937条等规定,物业服务人员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而物业服务人员没有任何特殊权利,只能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物业管理费。   相反,物业服务人员除了要履行合同约定服务义务外,还负有维护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以及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等义务。   可见,物业人员就是受全体业主委托提供服务的人员,而全体业主是接受服务的主体,只要依约支付了报酬,物业人员就应该尽职尽责,否则就构成违约或侵权。   2、物业只有权收取物业费或代收部分款项,无权在业主装饰装修等过程中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52条规定,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结合前述相关规定,物业按照合同有权收取物业费,还可以代为收取电费、水费等,但不得收取任何手续费,而除此之外,物业无权向业主收取任何其他费用,除非物业服务合同中有特别约定。   也就是说,在本案中,物业无权向张晨收取所谓2000元押金及封窗户的300元费用,而商家支付1000元垃圾处理费,在没有实际发生的情况下,更是无稽之谈。   3、物业人员要求业主去指定商家做门窗的行为涉嫌强迫交易,或面临治安处罚,甚至刑事犯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规定,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226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交易,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就本案而言,物业人员要求业主必须去指定商户做门窗,否则就收取额外费用且不让进门,该等行为已经达到威胁程度了,一旦存在直接损失达到2000以上、交易数额达到10000元以上等情节,就构成了刑事犯罪。   即便不构成犯罪,该等行为也涉嫌治安违法,依法可以对单位处罚款,而相关人员则可以采取拘留及罚款的处罚手段。   4、最后,物业只是全体业主聘请的服务企业,如果物业不尽责的,全体业主当然可以选择不续聘,并主张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对于本案,大家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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