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吴忠,3名货车司机得知前方查车后,将车停在附近餐厅停车场,人却跑走了。交警接到举报并前往查车后,在没有司机的情况下扣车并对3个司机均处2千元罚款。事后司机不愿意签字并告上法庭索赔停运等损失40多万元。一审确认交警违法扣车并以违法在先为由,判定交警不用赔了。可二审却有不同意见。
(来源:宁夏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某商贸公司雇佣的司机包某、杜某、林某分别驾驶一辆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行驶至某路段时,因听说前方有交警查车,将车停在附近一家餐厅后面的大型停车场处。
期间,交警郝某收到匿名举报短信称,辖区某路段有超载车辆。随后交警来到该停车场核实。
发现上述三辆货车涉嫌超载后,交警在未联系到驾驶员且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均不在场的情况下,作扣车处理。
扣车后交警发现三辆车的车辆识别代号与注册登记不一致,委托鉴定中心对三辆车进行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三辆货车的车身结构、构造有改装、加装现象,与注册登记不住一致。
三天后,交警传唤包某、杜某、林某等3个司机。三人均承认超载以及车辆存在改装情况。
超限检测站称重检测后显示:
三辆货车限载均为49吨,但一辆载重122吨、超限率150%;另一辆载重124吨、超限率154%;还有一辆载重119吨,超限率143%。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2款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处500-2000元罚款,并由交警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据此,交警对包某、杜某、林某均处罚款2千元,并要求3人对车辆上所载货物及时自行处理。
但3人均拒在处罚决定通知书上签字。
事后3人所属公司还将交警告上法庭。
告上法庭后,公司委托专业鉴定公司对三辆车的车辆损失及车辆折旧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三辆车折旧损失以及停运损失合计为约40万元。
据此,公司以执法程序违法为由,请求法院判定撤销处罚决定并判定赔偿损失。
一审认为:
第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5条规定,采取本规定第24条第1、2、4、5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本案中,交警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没有当事人信息,亦无当事人签字,且交警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在扣留车辆时通知了当事人到场,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亦无法证实当场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或送达于当事人,故交警扣车行为程序违法。
第二,公司在庭审中自认被扣车后次日就已知晓,其在知晓后应积极行使救济权利;且经鉴定,三辆车均存在车身结构、构造有改装、加装现象,与注册登记不住一致以及均超载140%等违法行为。
结合以上三点,公司雇佣的司机驾驶改装车上路,且公司在知晓车辆严重超载被扣留后未积极行使救济途径,故应自行承担损失。
因此,一审只确认程序违法,对公司主张的各项经济损失,均不予支持。
连鉴定费用要自行承担,公司当然不服并上诉。
二审认为:
首先,虽然交警对超载违法行为有超制扣车的法定职权,但本案交警执法程序违法,一审已明确且并无不当,故予以支持。
其次。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况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鉴于交警违法扣车,故对公司要求赔偿因违法扣车导致的损失,予以支持。
最后,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8项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第2项、第4项规定,下列损失属于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8项规定的“直接损失”:(二)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四)对财产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经鉴定,三辆货车停运时间分别为84日、96日、86日,每日停运损失为1429元;对因扣车期间造成的损失分别为1.7万元、1.6万元、2万元。
鉴于司机在明知车辆超载的情况下,为逃避交警检查弃车离开,且事后公司及违法行为人均未积极配合交警依法处理,消除车辆违法状态,交警亦未采取积极措施卸载货物降低损失,且存在超期扣车的情形,故损失的产生双方均存在过错,
综上,二审法院在确认违法扣车的情况下,酌定交警对各项损失承担20%、赔偿共计6万元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