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子空置了几年,去年供暖季,按照宝鸡热力的规定办了手结,今年看来似乎不对劲。 由于属干恢复供暖,我早于九月份就去到位于新建路的营业厅。 他们收了我两年的过热费,即21、22两年近1000元,然后才收了23年的供暖费。 我以为政策就是这么规定的,大家都一样。 结果,近期网上看到热力公司讲,如果停供不缴暖气费,后续会收取30%的过热费。 “后续”?意思不是今年或今年之后吗? 我知道,政策上规定是以21年开始收的,但听这话,之前是碰上好说话的收,之后才正式收? 真是郁闷,那去年收前三年的过热费岂不是亏了老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