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指标均正常,孩子却抢救无效死亡

西南李军 2024-10-29 12:24:19
[吧唧R]王某孕32周+6天时,因身体不适于2020年1月27日14时,到A医院入院治 疗,初步诊断为:1.先兆早产;2.妊娠合并子 宫ban痕;3.宫内妊娠32+6周G3 P1LOA。 自1月27日15:02分至29日5时50分,胎儿心率经检查均正常,期间胎儿超声检查结果亦显示无异常。 [哭惹R]1月29日,王某出现临产状况,于7时15分娩胎儿后,胎儿经抢救无效死亡。 [拳头R]在各项指标均正常的情况下,孩子却抢救无效死亡。出院记录中明确记载王某于2020年1月29日助娩一早产死男婴,医院却称王某分娩的婴儿为死胎,双方产生不同的意见。于是,王某便将A医院诉至法 院。 [失望R]庭审过程中,王某及其丈夫对A医院的病历真实性提出异议,A医院就是否构成篡改病历以及医 疗过错等提出鉴定,一审法 院委托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法 院综合考虑后认为,结合A医院自认王某进入产房后,其要求王某丈夫到病房帮助取得并提交病人病历,王某丈夫获取病历并拍照留存病历的机会较大,且王某丈夫在庭审中提供了该宗照片的原始载体,照片拍摄时间与王某入院时间一致,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王某丈夫提交的病历照片具有高度盖然性,证明力较强。[向右R]A医院虽不予认可但并未作出合理解释,对其辩解不予采信,一审法 院认定A医院存在修改病历的情况。 因A医院存在修改病历的情形,致使无法进行医 疗过错鉴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推定A医院存在过错。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A医院承担70o/o的赔偿责任,赔643895.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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