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大学男生和女生谈了恋爱,两人在校外租住在一起,后来因琐事两人分了手,但是

白衣少女看社会 2024-10-27 21:48:20

天津,一大学男生和女生谈了恋爱,两人在校外租住在一起,后来因琐事两人分了手,但是两人因为都在学校的社团,所以还是经常打照面,事发当天,女子和男子一起来到了男子的租住处发生了关系,事发后,女子选择报警称被强迫,男子则称是对方自愿,法院怎么判?

女生小潘和刘某是一个大学的同学,因为在一个社团,所以就谈起了恋爱,两人随即在校外租了一套房子并同居了起来,可是好景不长,两人因为琐事分了手。

由于在一个社团,所以经常因为工作的事情见面,事发当天,两人一起外出谈事情,谈的比较晚了,两人就一起吃了饭后,小潘打算回学校。

奈何刘某并不同意,而是让小潘和自己一起去租住处,起初小潘并不愿意,但是,刘某却强推硬拉,终于将小潘带入了租住处。

随后,在房间中两人发生了关系,刘某因为劳累当即睡了过去,小潘则趁机离开后选择了报警称刘某侵犯。

小潘表示,自己根本不想去刘某的租住处,是因为刘某在路上打了自己,还强迫自己跪在地上,为了担心受伤害,才被迫去的,而且去了之后,还被要求摆出各种不雅动作,随后刘某强行与自己发生了关系。

但是,刘某却表示,双方是自愿的,之所以小潘跪在地上,因为小潘结识了新男友后对不起自己,她主动跪的。

事发当天,小潘是自愿和自己住在一起,并自愿发生的关系,对于被指控为犯罪,刘某并不认可。

然而,刘某的辩护人则认为,刘某是无罪的。

理由是双方之前就是恋人关系,虽然提出过分手,但是事发前一天还同居在一起,说明两人尚有感情基础。

在发生关系的时候,小潘并未拒绝、阻止、反抗,这说明刘某并未违背潘某的意志。双方相互了解,不能仅凭潘某声称的“害怕”就以此认定潘某是被迫。

所以,指控刘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判决刘某无罪。

法院在审理后,给出了自己的看法。

法院认为,刘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其行为已构成QJ罪,依法应予惩处。

不过,事发后,刘某一方积极赔偿了小潘的损失,获得了小潘的谅解,所以可以从宽处罚。

关于提出刘某行为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以及物证、书证等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刘某对潘某采取捂嘴、罚跪、脱衣服等手段进行控制,加以精神强制,迫使就范,已使潘某处于孤立无援、不敢反抗的境地,进而与潘某发生行为具有强制性,应当认定违背了潘某某的意志,符合犯罪构成。

最终,法院判决刘某有期徒刑四年。

看似四年的刑期,意味着刘某入狱服刑后,所在大学也要将其开除,这就意味着,刘某不但大学文凭没有了,而且也成为了一名有前科的人了,真的是一个悲剧。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0 阅读:1003
评论列表
  • 2024-10-28 10:16

    男的只想玩玩,不想结婚。女的找到机会了。你骗我上床,我骗你入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