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人民银行流通券简称南方券,票面有1角、2角、5角、1元、5元及10元等6种面额。至1949年10月中旬,印钞厂共印制南方券成品3246万张,合计面额1.09亿元。
南方人民银行券在香港印制,当时为了减少麻烦,先把钞票印成像迷信品(纸钱)状,省去银行名称、经理之章、发行年月和钞票编号等项目,待运回解放区后再把这些内容加上去。
随着国民党政权被全面推翻,各个解放区连成一片,必须有一个统一的货币市场才能适应生产流通的需要。1948年12月1日成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它是新中国的现金出纳中心,是国家唯一的货币发行机关;人民银行所发行的人民币是全国唯一合法的货币。
1949年11月18日广州军管会发布金字第一号布告:“为了保护国家主权及人民利益,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所发行之人民币为全国流通的合法货币。......南方人民银行所发行的南方券,规定在粤赣湘边区流通,不得在广州市面行使。凡携带南方券在本市区者,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按法定比率兑换人民币(即人民币250元等于南方券1元),以上规定,仰全体人民遵照办理,违者以扰乱金融论处。”
1950年5月华南分区行(1950年4月由华南区行改组)接总行指示称:“粤省南方人民银行,外界每误会与本行系属两个机构,目前已无存在必要,应立即筹划清理撤销。”随后又接总行总发行库的电示:“南方券不准入库,收兑后即可按票币销毁办法,由地委专署指定负责干部协同销毁,再凭销毁表向发行库兑换人民币。华南分区行及省分行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提出结束南方券的处理办法,连同总行、总库的指示精神以省业字第三四八号文下达各行办理,限于本年6月底前将南方券全部收回销毁。各级行处对这一工作极为重视,按《结束南方券的处理办法》认真办理,至1950年11月10日止南方券已收回总数为10529.19万元,占发行总额10900.7万元的96.5%。对留存社会上尚未收回部分,亦须向群众负责到底,以维持币信,在南方人民银行清理委员会召开的扩大会议上规定:“潮梅地区还有少数乡人存有南方券,可先登记,并报省分行以便考虑”。至此,南方券的收回工作遂告基本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