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法官,收卷喽!收卷喽!”某日上午开完庭,刚巧碰上内勤从手推车上卸下一摞厚厚的卷宗搬进我的办公室。看着办公桌上瞬间堆起的卷宗小山,我忙询问:“这是又分了多少个案子?”内勤答:“9个,都是同一个劳动者和同一家公司互相告的劳动争议案件,这九本卷都特别厚!也就是怕你这小身板抱不动,我给你抱到桌子上。”和内勤贫了几句嘴,我望着一桌卷喃喃自语“要是抱到别的屋该多好!”而我没有想到的是,这九个案子在接下来的一个月将会成为我进阶的磨刀石。
01
难以算清的两本乱账
还没来得及查阅卷宗,当日中午,我便接到了原告老商的电话,询问法庭的收件地址,说要邮寄保全申请书,申请冻结公司12个银行账户的900多万财产。劳动争议案件要保全这么大一笔钱!听到这个数字,我不敢马虎,立刻开始了解这笔巨款的出处。
某工程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力工程、建筑装修装饰等业务的公司,老商自2015年担任这家公司的销售经理,负责开发承揽项目、磋商订立合同、跟进项目执行以及催款等工作。双方最大的争议就在于老商千万元提成的支付。双方曾在仲裁阶段对无争议的项目提成达成调解方案,由公司支付老商94万余元的提成,而剩余争议的900多万元提成成了老商的心结。而此次所分的案件中有7件涉及十几个工程项目的提成支付。这十几个工程项目的合同标的多数为几千万,项目提成并无统一的计算公式,需根据项目标的、工程进度、验收、结算、回款以及老商的工作量来确定提成比例、数额和支付时间。对此,公司提出有的项目未竣工、有的项目未验收、有的项目款在诉讼等抗辩意见。老商的提成款成了一团乱麻。
同时,公司也在向老商讨要827万垫付款。根据公司员工请款和还款的规章制度,老商为开拓项目会向其公司借款,也就是其公司进行款项垫付,如果项目未开拓成功,则由老商自行负担所支出的费用;如果开拓成功且老商提交支出凭证,则所支出的费用计入项目成本,项目成本会影响提成数额;如果开拓成功而老商未提交支出凭证,则仍由老商负担所支出的费用。公司称老商在职期间的欠款和未还款达到827万元。对此,老商抗辩:双方在此前的多次提成结算时已对部分垫付款进行过结算,公司主张的金额不准确。而这笔账跨越2015年至2020年,票据、验收单等证据装了几个文件盒,又是一本难算的账。
02
不翼而飞的证据原件
开庭那天,即便诉辩意见的交换、证据原始载体的出示与查看都很顺利,庭审还是从上午9点持续至晚上22点结束。夜幕之下,双方拖着装满证据原件的行李箱离开了法庭。
次日晚19点,我接到了公司代理律师的电话,焦急地询问在法庭上是否有看到公司的一叠证据原件。我马上下楼到法庭查看,空空如也,致电老商是否留意过公司丢失的证据原件,老商否认。我安排书记员调取前一日不同角度的庭审录像,发现老商在庭审中查看完该叠证据原件后并未归还给公司,因双方的证据太多,故公司在证据交换阶段并未注意到。于是,我致电双方,要求立刻到法庭查看庭审录像。
双方一同查看庭审录像后,意想不到的事儿发生了。“就是他拿走了证据,法官,他企图毁灭证据,要对他严惩。”“你说谁呢,你自己大大咧咧查不清证据,还在这嚷嚷,我这也没有。”双方大吵起来。
面对不断激化的矛盾,我赶紧拉开老商,单独与老商沟通,释明藏匿对方证据原件的法律后果,试图从情理和法理上说服老商主动交还,老商沉默不语。从老商的表现上,我看出他想归还证据又怕当面归还等于承认自己撒谎,在此情景下,面子上过不去。最终,我和老商说:“录像你也看了,再回去好好找找,如果找到就明日上午将证据交至法庭。”老商点了点头。处理完一切,又是晚上22点,双方带着沉重的心情离开了法庭。
第三日上午,我接到了老商的电话,要来法庭归还证据原件。因为丢失的证据原件多为票据,为了避免双方因所归还票据的真伪、数量再生矛盾,我要求公司会计一并参与证据的交还和清点。经过公司律师、会计的清点,丢失的证据原件物归原主。
03
“如我在诉”的易与不易
经过“熬鹰”般的庭审和“劝架”式的谈话后,我真想干脆用上一两个周末,把账拢一拢,反正现有证据表明还有不少项目没有验收,此时下判还简单些,但转念一想,如果认定部分项目提成未达到支付条件,双方未来还会继续诉讼,即使处理完此次的9个案件,双方可能还会存在其他劳动争议纠纷,如何才能找到平衡点让双方的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本意上,我还是想调解。只是他们每次都吵得很凶,又发生了火上浇油的丢证据风波,让我有些气馁。
“算了,我要是放弃了,他们还得吵多久,下一个诉讼,法官一定会抱怨我没处理妥善,对双方也是个双输的结局,还是尽最大努力化解矛盾吧!”每每想要放弃时,我就给自己打打气,或者找庭长诉下苦,寻找几句鼓励,然后继续努力。
“这笔账你们双方提交的票据和结算单都有出入,对应不上,还有的一张单子出现在两个工程上,你们看这几笔能不能协商一下确定个数。”
“这个工程还没结算,能不能谈谈,要不这笔钱本案中无法判决。”
就这样一点一点的谈,双方的共识越来越多,矛盾渐渐有了缓和,逐渐认可了我提出的“双方都认可的账比会计师算出的账又快又合适”的理念。那段时间,为了方便当事人的时间,很多核算、谈话、调解是在工作日夜间、周末加班时间进行的。
或许是几笔难以厘清的账在我的撮合下,双方快速算清楚了;又或许是那几次算到晚上22点的账让他们理解了我只是想解决所有纠纷,不留后患,而非像他们刚刚接触我时所想的:我是个能力不行,判不明白,不敢判的“菜鸟儿”。开庭后的第24天是星期六,双方终于在庭上达成了调解方案,由公司向老商支付税前400万元提成,老商无需再返还垫付款。为了减少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的影响,老商同意仅对2个银行账户继续保全,其余银行账户均解封。至此,双方的所有劳动争议纠纷得以化解。
后来,我收到一面锦旗,锦旗上写着“加班加点促调解,务实高效解民忧”的赞语,让我回想起了那段磨砺我业务能力、沟通能力和化解矛盾能力的时光。“如我在诉”不仅要有置身于当事人的理念,更需要果敢、坚毅、经验等综合力量去支撑。审一个案子“如我在诉”易,支撑每一件案子都“如我在诉”不易。而我们向不易前行的脚步,就是朝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前行的过程。
供稿:大兴法院
编辑:赵铭瑄 肖飞
审核: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