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暴力执法!湖北咸宁,民警赶到事故现场,处理一起货车侧翻的车祸时,和货车司机发

阿柯说社会 2024-10-26 17:43:04

不是暴力执法!湖北咸宁,民警赶到事故现场,处理一起货车侧翻的车祸时,和货车司机发生冲突,后因货车司机不配合,两名民警合力把货车司机双手反剪至背后,拖拽十余米来到警车旁塞入警车,谁曾想到,货车司机在警车内失去意识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有网友认为这是暴力执法,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也有人认为这是意外事件,民警没有责任,法律怎么看这事?   (来源:华商网)   68岁的黄志乾(化名)是一名货车司机,岁月已经在他脸上留下了沧桑的痕迹,只是他的眼神依旧坚定,腰板依然硬朗。   和很多同龄人已经安享晚年,在家含饴弄孙了不同,黄志乾还在跑车,风雨无阻。经常是第一缕阳光刚洒在大地上,他就驾驶着货车,开始了一天的忙碌。   10月24日,下午3时过,黄志乾开着装有水管的货车,行驶到杭瑞高速入口处侧翻。   黄志乾除了受到惊吓外,身体无大碍。缓过神来,黄志乾拿出手机打电话通知亲朋好友来帮忙。   然而,黄志乾朋友刚把吊过来,民警就赶到了,民警开口就问黄志乾,是正规车,还是黑车?   不知道是不是被民警猜中了,黄志乾没有作声。   民警看了黄志乾一眼,心里已经明了,然后说是黑车要搞走。   黄志乾看到不让,这是自己吃饭的家伙,必须保住了。

为此,双方发生了口角争执,接着民警对黄志乾采取了强制措施,两名民警合力把黄志乾双手反剪至背后,拖拽十余米来到警车旁。   见黄志乾还不愿意上车,民警把手铐拿出来了,双方僵持5分钟的时间,民警再次采取强制手段。   3时26分,黄志乾坐上警车后座上。   3时31分,站在警车旁的民警发现黄志乾倒在后座上,察觉到不对,上前查看,发现黄志乾逐渐失去意识。   3时35分,该交警拨打120。   黄志乾病史上写着:呼之无应答,无自主呼吸;既往病史:有高血压。   本案应当如何定性?交警的属于暴力执法吗?   有意见说,民警与死者皆属于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医生证实死者患有高血压,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对死者反剪双手拖拽10余米,强行将死者塞进警车,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因素。   据此可以认为,这是一起暴力执法致人死亡案,民警涉嫌故意伤害罪,应该根据《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真是这样吗?   我们需要明确一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之所以被称为国家暴力机构,是在于对于某些特殊的非法活动和犯罪行为有权利实施强制执行的权力。   如果这个权力无法得到有效的行使的话,就无法阻止那些恶性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人民警察法》第七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黄志乾不配合执法,民警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注意,这里说的是采取强制措施合法,不是说暴力执法行为合法!   暴力执法,一般是指《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遇到暴力执法,可以向主管部门投诉,涉及犯罪的可以向监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院举报。

暴力执法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造成被执行人轻伤以上伤情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对黄志乾采取强制措施的民警,有殴打黄志乾的行为吗?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没有!民警只有将黄志乾反剪双手拖拽10余米,强行将其塞进警车的行为,虽然我们看上去觉得这样的行为很暴力,但并不属于暴力执法。   违法人不配合,总不能两眼瞪着,等违法人自己进入警车吧。

最后,有网友提出,人是民警强制拖走时,致他疾病发作死亡的,公安机关应该按担责比倒承担赔偿!毕竟一个好端端的人没了,不赔偿没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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