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男子在小区把一5岁女童辗轧身亡,男子被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可他不服,

史涣评案 2024-10-25 13:49:34

四川成都,男子在小区把一5岁女童辗轧身亡,男子被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可他不服, 要状告汽车厂家,认为他当初买车时,看中就是这款车有紧急避险功能,却没提醒他有危险,而且,女童不在本小区住,她进小区保安不拦着,反而给她开门,她父母不在身边,也也没尽到监护责任。网友:学驾照时,教练要求起步前必须要环车一周,确定安全才能起步。交警认定全责没有错。 (来源:大皖新闻) 2014年4月5日下午14时43分,随着张明的一脚油门,天降横祸,2个家庭的命运就此改变。 那天下午,张明在快递站取了快递,坐上车子的驾驶位,启动车子,驱车右转准备离开。 突然,他感觉车子一阵抖动,他心里咯噔一下,难道碾压到了人?可他没看到车子周围有人呀? 他赶紧下车查看,这一看不要紧,他吓得冷汗直流,他辗轧到了一名5岁左右的女童。 张明短暂的惊慌失措后,赶紧拨打120、110,可女童因为伤势过重,还是没抢救过来。 警方调取监控,发现女童不住在小区,她独自进了小区玩耍。 案发前一分钟,女童蹲在张明车旁玩,而这个位置,正是张明视线盲区,所以,他驱车右转碾压到了女童。 25岁的张明,被警方认定全责,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张明不服,在他看来,自己被认定全责太冤了。 首先,女孩不是本小区住户,她竟然能顺利进入小区玩耍,保安不盘查阻拦,反而给她开门。而实际上,进入小区需要刷脸,外来人员要进行登记。物业存在失职。 其次,女童5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她身边没有父母家人,父母没尽到监护责任。 同时,张明觉得汽车厂家也存在过错,因为他当时买这款车时,就是看中车子有紧急避险功能,如果发现车身周围有危险,就会提示报警。 可女童在车旁,车子竟然没报警,张明认为厂家夸大宣传,欺诈销售。 而且,从张明的行车记录仪看出,他开车时,女童没有出现在画面里。 车子预警系统都没有监测到女童,行车记录仪也没拍到女童,凭啥说他过失致人死亡负全责?他根本无法预见,法律就不能强人所难。 张明提出复议,可结果没有改变,他本来都要做新郎官了,婚事也发生变故,他觉得自己有责任,但不应该负全部责任。 张明家属跟女童父母谈了赔偿事宜,但没达成一致,接下来,张家聘请了律师,准备告汽车厂家。 而张明也被刑事拘留,4月19日,他被检察院批捕,5月7日,他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审查起诉,6月22日,他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这一连串的打击,让张明悲痛不已,如果自己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履历就有污点了,以后成家立业,娶妻生子,老婆孩子都会受到影响。 这一事件一经曝光,引起热议,说实在话,上车前没有绕车观察,车主应负主责任而不是全责,5岁小孩小区内独自玩耍,监护人应负次责任。 什么叫做天降横祸,毁了两个家庭?明明是司机自己疏忽,没有观察到位,而且交警已经认定全责!这是单方毁了一个家庭! 车辆启动时候未发现有人,车辆预警系统也未见异常,司机还要怎么做才能避责? 司机全责!毫无悬念!开车之前绕车走一圈,跟盲不盲区毫无关系! 那么,张明碾压5岁女童致死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呢? 1、张明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吗? 《刑法》第233 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张明在启动车辆并驱车右转时,未能注意到蹲在车旁玩耍的女童,导致女童被碾压身亡。 尽管张明可能存在视线盲区,且车辆预警系统未发出警报,但作为驾驶员,在启动车辆前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确保车辆周围安全。 张明未能做到这一点,存在过失行为,且该过失行为导致了女童的死亡,因此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2、张明未能做到开车前进行查看,违反了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驾驶义务,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张明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在启动车辆并行驶前,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进行安全驾驶。 这包括但不限于在启动车辆前环绕车辆一周,检查车辆周围是否安全。 3、张明因过失行为导致女童死亡,侵害了女童的生命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尽管张明可能认为女童的监护人、物业以及汽车厂家也存在过错,但这并不影响张明因自己的过失行为而承担的侵权责任。 当然,如果张明能够证明女童的监护人、物业以及汽车厂家也存在过错,并因此导致了女童的死亡,那么,在侵权责任的具体分担上可能会有所不同。 但张明作为直接侵权人,其过失行为是导致女童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应当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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