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9个月大女婴因病去世后,家长委托医院火化。可家长向殡仪馆索要骨灰时却被告知

陈士杰聊社会 2024-10-22 20:08:39

重庆,9个月大女婴因病去世后,家长委托医院火化。可家长向殡仪馆索要骨灰时却被告知,9个月大的遗体火化无骨灰且医院已作出过承诺。女婴家长得知后,一气之下,将医院、殡仪馆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

(来源:齐鲁壹点)

2022年,胡先生与陈女士育有一个女儿。2023年1月,只有9个月大的女儿因病住院接受治疗。

可不幸的是,才来到这个世界9个月的女儿,却经医院抢救无效后,被医生宣告死亡。

女儿去世后,胡先生与陈女士非常伤心。事后夫妻俩委托医院太平间工作人员刘某帮忙办理女儿火化等相关事宜,并与医院签订的委托协议书。

可胡先生事后向殡仪馆索要女儿的骨灰时,却被告知3岁以下没有骨灰,且刘某还写下承诺书。

胡先生得知后立即去找刘某并质问其有什么资格承诺殡仪馆可以不要骨灰。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三方对质后胡先生才得知,刘某将遗体送到殡仪馆后,殡仪馆确实是告知了刘某,刘某也确实签订了不要骨灰的承诺书,但刘某坚持认为其无过错,理由是胡某给其出具了委托书,其就有权作出决定,且3岁以下无骨灰,是殡仪馆的规定。

胡先生与妻子陈女士不认可刘某的解释,并以民事侵权为由,将医院和殡仪馆一起告上法庭,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胡先生的意思很明确,虽然是刘某处理此事的,但刘某是医院太平间的工作人员,其系履行工作职责,因此,医院应当为刘某的行为承担后果。

法院受理本案后,向相关主管部门发函咨询并证实采取合适的火化手段可以做到9个月的小孩在火化后保留少量骨灰。婴幼儿遗体火化基本无骨灰,但是,并不代表殡仪馆完全不能留有骨灰。

据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根据我国的传统文化,死者火化并不意味着丧礼的终结,骨灰作为情感寄托的重要载体对死者来说具有重大人格利益,火化后,仍然会办理下葬事宜。因此,骨灰对于近亲属来说,有特殊意义。比如说,情感上的寄托、日后祭奠等。

民法典第994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992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具体而言,即便公民去世后其相应的民事权利就会灭失,但其近亲属基于死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医院与胡先生夫妇形成的是委托合同关系。但处分委托人重大利益时,医院需要特别委托,以防止受托人权限过大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民法典第919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929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什么意思呢?举个例子,张三叫李四去银行帮忙存钱时其是以为有利息的,但李四在被明确告知没有利息且未经张三确认无利息也要存的情况下,李四自行决定并将钱存入,就是未经委托人张三确认、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张三损失的情形。

最后,前面已经说了,与胡先生形成合同关系的是医院。因此,胡先生只能向医院提出主张。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判定医院向胡先生、陈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4万元。

0 阅读: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