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封,男子找了工人,上门给自己家做吊顶,说好给1350元。工人装好后,男子说有窟窿,让对方上门来修补。见对方一直没有来,男子说只愿意给800,对方不愿意,双方沟通未果,工人直接上门,把吊顶全砸了:“就2个钉子眼,我跟他协商了不下10次,说补好就给钱,他不愿意。”
(来源:小莉帮忙)
丁大福满心欢喜地跑到自己正在装修的房子,准备看看新家的模样,结果一进门,他整个人都懵了。
前几天刚装修好的吊顶,竟然被人给砸得稀巴烂,像是被谁狠狠地“报复”了一番。
丁大福回想起自己和装修公司的种种不愉快,一股无名之火往上冒,他立刻怒气冲冲地往装修公司赶。
前不久,丁大福在家附近找了一家专门做吊顶的装修公司,他和装修公司口头约定:装修公司包工包料,把吊顶做好,自己支付1350元给对方。
吊顶做好后,丁大福满心期待地去验收,结果一看,心里就凉了半截。吊顶上面竟然有几个明显的窟窿,缝隙也大。
他赶紧打电话给装修公司,让他们过来修补一下。可装修的师傅却说就2个钉子眼,等到刮腻子的时候,腻子师傅找点石膏补一下就行了。
可丁大福却坚持要求让对方赶紧过来补了,不然自己不给钱。
可对方迟迟没有过来修补,后来对方找到丁大福要工钱,丁大福却说对方没有过来修补,自己只能给800元。
装修公司不同意,见丁大福态度坚决,跟他说是不是现在过来修补后,立马就给钱,可丁大福却要求对方先过来修补了,再说给钱的事情。
装修公司见丁大福一分钱都不给,心里也憋了一口气,决定给他点“颜色”看看。
于是,就出现了丁大福看到的那一幕:吊顶被砸得稀巴烂。
丁大福这下彻底懵了,他没想到装修公司竟然会这么极端。
丁大福找到装修公司,要求他们给自己一个说法。
装修公司却表示,是丁大福先不讲理,他们才这么做的。并且砸坏的东西都是自己的,丁大福一毛钱的损失都没有。
丁大福见跟对方沟通不了,找来调解员,帮自己讨要说法,他打了一个比方:比如参加一场考试,你写完了,到最后把卷子撕了,是不是等于零分?我给装修公司也打0分。
可装修师傅却说:我给你打电话没有,我给你把吊顶做好了,你说好9月30号前给工钱的,可你一分不给。我那天还问你,去你家补好了,你是不是就给钱,可你也没给。
眼看着自己落了下风,丁大福怒气冲冲的质问对方:即使我没给钱,但是你也不能拿钥匙进我家,你经过我同意没有?你再去我家试试。我不差钱,别说1000,十万也给得起。
装修公司也很委屈:去他家之前我已经打了电话的,我就拆了我的东西,其他东西我都没有碰。
调解员了解情况后,也只能惋惜的表示:这事双方存在沟通问题,都没占到好处。
装修公司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丁大福应当给付工钱。这样一折腾,丁大福耽误了工期,装修公司白干了一场。
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丁大福和装修公司构成承揽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770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丁大福将自己家的业务承包给装修公司,装修公司应当按照约定,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
2、装修公司交付的成果不符合要求的,业主可以要求对方整改。
《民法典》第781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如果装修公司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丁大福可以合理要求装修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该修补修补,该减少费用减少费用。
但是提出的要求要合理,不能直接一分钱不给,或者直接砍掉一大截费用。
丁大福和装修公司对吊顶成品是有分歧的,丁大福觉得有窟窿、缝隙大,装修公司认为就是2个钉子眼,自己可以去修复,但是修好后,丁大福要给付全部费用。
双方沟通出了问题,才除了岔子。
3、装修公司进入房间,拆除吊顶,合适吗?
本事件中,丁大福并未支付任何的费用,装修工人进入正在装修的房间,拆除自己装修的吊顶,并无违法之处。
但是装修工人拆除自己装修的吊顶之后,视同解除双方的口头合同,双方应该互不追究责任。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是因为装修公司属于包工包料,并且丁大福没有支付任何的费用,在进入房间前,装修公司也有告知丁大福。
如果双方存在装修纠纷,业主有支付一定的费用的情况下,装修方是无权擅自进入房间,拆除自己装修的部分的。
遇到这种事情,先跟业主沟通,沟通不了,可以去起诉。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