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辽阳,大妈因农村土地拆迁获得一次性趸交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资格并在缴纳几个

米粒侃社会 2024-10-20 17:51:33

辽宁辽阳,大妈因农村土地拆迁获得一次性趸交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资格并在缴纳几个月后开始领养老金。可十年后社保局才发现大妈参保前曾在女子监狱服刑5年并因此停发大妈的养老金。理论两年多无果后,大妈将社保局告上法庭。

(来源: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6旬大妈藏某系当地某村的农民,一直没有机会购买社保。2010年时,藏某所住村庄遇上了拆迁。

2010年9月,根据辽阳市人民政府印发辽市政办发[2010]42号《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藏某因自家土地被主管部门征收,有资格购买社保。

同年11月,藏某用拆迁款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

2011年2月,社保局给藏某发放了《退休证》,退休类型为失地农民并从3月开始领取养老金。

2021年11月,社保局却发现藏某从2002年5月至2007年5月因犯盗窃罪在某女子监狱服刑。

因此,社保局决定暂停给藏某发放养老金。

也就是说,藏某是因一次性趸交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的服刑问题,而被社保局停发养老金的。

藏某当然不服气,并去找社保局理论。

藏某认为,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其作为失地农民由村集体统一办理社保手续,并由村里代包括藏某在内的所有失地农民办理一次性趸交养老保险,以前服过刑的事不能成为社保局停发养老金的理由,更何况购买时社保局为什么不提前说呢?

但社保局还是给藏某传达了停发通知书并由其女儿签收。事后藏某多次讨要说法无果后,于2023年3月23日,第一次将社保局告上法庭。

社保局举证称:

因根据文件规定,从2001年7月开始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部分不计入个人账户,所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最早只能从2001年7月开始计算。

又因从2001年7月起计算至藏某缴费的时间2010年末,藏某不满最低缴费年限15年,因此,将藏某缴费年限视同为从2001年7月始至2016年止。

社保局的意思是,2010年11月同意让藏某一次性缴费15年,前提条件是2001年7月至2010年底,藏某是符合国家有关购买社保的相关规定。

但藏某在此期间曾服刑5年且未主动告知,根据服刑人员不能购买社保的规定,故应予以核减。

一审法院支持社保局的决定,但藏某提起上诉。

藏某上诉称:

第一,2011年,其成为失地农民办理退休之时,已经是6旬老人,其交费方式为一次性趸交15年,法律未规定在计算其交费年限之时必须是以办理退休之时为起点向后连续计算15年时间。

第二,依据《行政强制法》第18条、第36条、第38条规定,社保局停发藏某养老保险金已经对相对人作出影响其生活具有外部效力的行政行为,故社保局应当严格依据行政法律法规作出。

可社保局作出《辽宁省社会保险退款通知书》、《辽宁省社会保险返还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两份催告书的时间为2021年11月。

而社保局提交的《送达回证》上显示的送达时间是2023年3月23日,收件人是藏某的女儿、停发时间为2021年11月。

故社保局上述行政行为,存在未通知当事人到场、依法保障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以及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多个违法的情形。

第三,2002年5月至2007年5月,其没有开设养老金账户,不存在违规交纳养老金的事实。

二审认为:

首先,虽然藏某于2010年11月依据辽阳市《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一次性趸交了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已于2011年3月开始领取养老金。

但《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辽政发〔2001〕24号)规定,从2001年7月1日起,企业缴费部分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不再划入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纳入个人账户基金。

即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最早只能从2001年7月开始计算。从2001年7月起计算至藏某缴费的时间2010年底,藏某不满最低缴费年限15年,故其缴费年限应视同为从2001年7月始至2016年止。

其次,2020年7月,社保局在稽核考核系统发现藏某曾于2002年5月至2007年5月在女子监狱服刑,

根据《关于做好2021年度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核查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及相关证据,扣除相关服刑不允许缴费的情况后,藏某实际缴费年限不符合至少缴费15年的退休政策。

故社保局对藏某作出的《辽宁省社会保险返还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并无不当。

最后,关于藏某提出社保局未及时向其送达案涉告知书的主张,因社保局已经实际停发藏某的养老金,且也曾多次与藏某及其女儿沟通,故应视为藏某已经知晓案涉行政行为的内容。

而在社保局作出案涉告知书后亦未影响藏某行使诉权,故一审认定该节属程序瑕疵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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