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农民,承包村里的20亩果园,由于树苗存活率低长期闲置,倍感惋惜,于是向村里

博仑有意思 2024-10-20 15:08:15

河北一农民,承包村里的20亩果园,由于树苗存活率低长期闲置,倍感惋惜,于是向村里和镇里提出申请,将果园改建成了养羊场。谁能想到15年后,县农业局竟以非法占用耕地为由,对他开出203850元的罚单! (素材来源:天涯论坛,小李法普故事) 在小林村,一年近50岁的男子张有福(化名)在外闯荡多年,感觉年岁渐长,身体愈发难以承受高强度的工作,家中长者无人照看,便萌生出回乡务农的念头。 虽说在家务农的收入比不上在外打工,但能陪伴家人左右,勤劳朴实的张有福倒也觉得满足。 回到村里后,张有福偶然发现,村东边 20 亩左右的果园杂草丛生,多数果树苗早已凋零,显然已荒废许久。 望着这片荒芜的果园,张有福觉得可惜,便去找村主任询问缘由。 村主任无奈摆摆手,叹气道:“果园不知道咋回事,可能是土壤的问题,种的树苗不易成活,而且位置比较偏,运输肥料啥的不方便,果树实在难种。” “先后有几个人承包尝试,最后都放弃了,现在根本没人敢接手,就这么一直撂荒着……”村主任接着说道。 听村主任这么一说,张有福心头一动,当即对村主任说道:“主任,这果园闲着也是闲着,我想把它承包下来,另作他用!” 村主任闻听有人愿意承包,顿时喜上眉梢,赶忙问道:“行啊,你打算干啥?” 张有福讲出了自己的想法。 原来,张有福曾在养羊场工作过好些年,养羊的经验相当丰富,他想把这片废弃的果园改建成养羊场。 村主任一听,当即表示赞同:“这个主意不错,养羊回本快,收益不比种果树差,而且果园离村子有段距离,也不会产生太大影响。” 双方不谋而合,张有福先与村里签了长期承包合同,又向镇里提出申请,还获得了县畜牧局的批准,镇里和县里也派人前来考察,认定场地适合养羊。 完成审批流程后,张有福开始对果园进行改造,他四处借钱,搭建起养殖棚舍,购入大量羊羔,踏上了养殖之路。 起初,张有福的养殖场规模不大,还亏了不少钱。但他毫不气馁,不断摸索改进,养殖场逐渐扩大,羊的数量与日俱增,张有福的收入也节节攀升。 就这样养了 15 年,突然有一天,县农业局的执法人员来到了养羊场,神情严肃地告知张有福,他将果园改建成养羊场,涉嫌非法占用耕地,要对他予以处罚。 张有福一听,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自己的养羊场手续完备,村里、镇里和县里都批准过的,怎么就占用耕地了呢? 可执法人员坚持张有福在果园上建养羊场违法,给他下达了处罚决定书。 拿到处罚决定书,张有福差点被气晕。 农业局不仅要求张有福拆除养殖场恢复耕地,还要对他罚款 203850 元。 张有福自然不肯答应,且不说这规模庞大的养殖场是他多年的心血。 关键是手续齐全,凭啥要被罚款?就算是占用耕地,这都过去 15 年了,农业局为何现在才来执法? 思来想去,张有福觉得委屈,一气之下将县农业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 1. 张有福认为,县农业局处罚毫无依据,应当撤销。 张有福出示了承包合同、镇里的批文以及畜牧局的养殖许可证明等证据,表明他在果园养羊是经过相关部门批准的。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 83 条规定:耕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张有福表示,这 20.38 亩的废弃果园,原本是村集体土地,早期并非果园,并非农业局认定的耕地。 对于农业局认定该果园为耕地,张有福提出异议,即便土地性质有所变更,也应当及时告知张有福或者对外公示。 因此,张有福认为他的养殖场所占果园并非耕地,农业局无权处罚,应当依法撤销。 2. 农业局认为,对张有福的处罚合法合规,并无不妥。 农业局指出,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勘察认定,张有福所占的果园已被确定为耕地。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 37 条规定: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张有福在耕地上未经批准非法建养殖场,已构成违法,应当处以每平米 10 元到 30 元罚款。 农业局以每平米 15 元进行处罚,20.38 亩地共计 203850 元罚款,在执法程序和处罚金额上均无不当,不应撤销。 3. 法院如何判决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张有福建养殖场的果园究竟是不是农业局所认定的耕地?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 4 条规定: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而果园所属的园地属于农用地,是村集体土地,并非耕地。 既然该地块并非耕地,也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农业局自然无权处罚。 最终,法院以农业局行政处罚事实不清,缺乏法律依据为由,判决其撤销对张有福的行政处罚。 对此,您有什么想说的?

0 阅读:439